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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森林分类经营原理的思考与对策
2015-06-15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林学院  刘悦翠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它是陆地上面积最大,分布最广,组成结构最复杂,物种资源最丰富,景观游憩资源多样的森林生态系统。森林资源的多样性,为森林分类经营提供了丰厚的物质基础。森林作为人类赖以生存的巨大自然资源,自古至今,人类社会对森林的需求从未停止过。

古代林业,即18世纪产业革命以前,人类对森林的需求只是采集树叶、果实等食物、狩猎及进行少量的森林采伐。丰富的原始森林及其森林巨大的再生力,足以满足人类对森林的物质需求。人类的森林经营活动有限,经营水平简单粗放,经营思想处于萌芽状态。

近代林业,即18世纪产业革命至20世纪中叶。人类社会对森林的需求以木材、薪材为主。由于人口增长,加之工业化,人类社会对木材需求的扩大,使得世界森林遭受了破坏,人类产生了以木材永续利用为目标的森林经营思想。由于森林资源锐减,生态环境遭受破坏,自然灾害频繁,因而人们相应提出了森林生态利用的需求。

现代林业,即20世纪60年代之后。人类社会对森林的需求结构呈现了多样化消费趋势,人类社会对森林的需求利用观念也由单一的木材需求利用演变为木材、林副产品及森林的生态功能、社会功能及森林的景观游憩功能的多功能、多需求的消费利用结构。其中木材消费利用也呈多元化结构。

森林作为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随着人类社会对森林需求结构的多元化,加之世界人口膨胀、资源开发过度,结伴而来的是:森林资源锐减、珍稀物种消逝,生态系统失衡,地球旱涝不断。随着世界工业化的加速,大气中CO2浓度增加,使得地球增温、环境污染等问题出现。如何使森林经营持续、利用持续及人类社会的消费需求持续,这个问题已成为人们共同关注的问题。

20世纪70年代,国外学者在倡导的“林业分工论”中提出了森林分类经营的思想来解决森林的可持续发展问题。这种经营思想,最初在许多发达国家得以实施。近年来,广大发展中国家也普遍制定和实施了这种分类经营森林的原则。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进行了森林分类经营的理论研究与森林分类经营试点。森林分类经营,它在我国林种分类与森林经营体制改革,生态公益林面向公益效能服务社会,商品林面向经济走向市场,林地资源有限与适度利用,生态公益林价值认定与补偿中,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应用价值。

一、森林分类经营的有关概念

(一)林种与林种组的概念

1)林种:根据森林的经营目的和森林的作用而划分成的经营类别。

2)林种组:根据森林经营目的,将功能相同的林种归并在一起所形成的类别。

(二)各类林种的有关概念

1)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

2)用材林:以生产木材(包括竹林)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

3)经济林:以生产干鲜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香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

4)薪碳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

5)特种用途林:以战备、保护环境、科学实验、森林游憩等特种用途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

(三)各林种组的有关概念

1)商品林:以生产木材、燃料和其他林副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

2)公益林:以生态防护、战备、保护和美化环境、科学实验等公益效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

(四)经营区与经营类型的概念

1)经营区:在林业局、场范围内,地域上相连,经营目的相同,需要采取同一经营方针的许多林分与地类所组成的地域性单位。经营区又叫林种区。

2)经营类型:在经营区范围内,一般在地域上不相连接,但经营目的、林学技术计算和经营利用措施相同的许多小班所组织起来的经营单位。经营类型又叫作业级。

(五)森林分类经营的概念

1)狭义的森林分类经营:是根据森林的自然属性,通过分类,加以经营的。目前,森林分类经营已不仅仅是林学意义上的分类经营,其范围已被延伸到社会经济领域。

2)广义的森林分类经营:森林分类经营是在林业局(林场)的范围内,根据森林的自然条件、经营目的与市场、人类社会需求的不同,从森林经营的角度,将林分和林地分门别类地组织起来,建立经营单位,因地制宜,分别按各自的特点、规律和价值而进行的森林经营模式。

二、森林分类与林种的划分

(一)森林的分类

1、根据森林所处的纬度分

根据纬度对地球上的森林进行区域性划分,世界森林分为5大类:北方针叶林、温带落叶阔叶林及针叶林、亚热带常绿阔叶林、热带林、南半球亚热带温带林。

2、根据森林所处的区域分

我国森林按区域划分为5个林区,即:寒温带针叶林区、温带针阔混交林区、暖温带落叶阔叶林区、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区、热带季雨林区。

3、根据森林资源的组成分

森林资源可分为6类:林地资源、林木资源、野生动物资源、野生植物资源、微生物资源、景观游憩资源。

4、根据森林的作用分

我国将森林分为5个林种: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

5、根据森林的功能分

我国将森林分为2个林种组:商品林、公益林。商品林包括3个林种: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公益林包括2个林种:防护林、特种用途林。

6、根据林种分

每个林种按照经营目的、树种、龄组等进行分类,并可区分到小班、林分。

(二)国外林种的划分

国外有许多不同的作法。如:

1)日本:将全国森林按用途划分为用材林、防护林、保健娱乐林、风景林和自然保护区。

2)前苏联:将全国森林分为3类:一类属保护林,禁止工业性采伐;二类兼有防护和经济利用功能,可有限采伐;三类为工业用材林。

3)美国:将全国森林按用途分为用材林(商业林)和非用材林两大类。

4)加拿大:森林分为生产林和非生产林。

5)法国:森林分为3类,即工业人工林、多功能林和公益林。

三、森林分类经营的理论基础

森林分类经营的理论基础是森林经理学、系统工程学、经济学、哲学理论在森林经营中的实践和应用。

(一)森林经理学理论基础

森林分类经营是森林经理学中划分林种和划分森林经营类型理论的实践和应用。森林既是分类经营的对象,又是分类经营的结果,合理的林种结构是森林分类经营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很难想像,不进行林种划分,不在林种的控制下划分经营类型,能够制定出明确的、有针对性的经营方针、经营政策和技术措施。

森林分类经营也是森林经理学中有关森林成熟理论的具体应用和实践。根据不同林种的经营目的和立地条件,合理确定林木的主伐年龄,是森林经理学的基本理论和技术。森林分类经营,其中一个重点工作就是应用这种理论和技术指导经营活动。如生态公益林就是以树木的自然成熟辅助于经济成熟的理论为依据,确定主伐年龄。显而易见,这样按经营目的确定树木主伐年龄更科学,更能充分发展不同种类森林各自的主导功能,从而达到经营者的目的。

(二)系统工程学理论基础

森林分类经营是系统工程学系统优化理论在森林经营管理上的具体应用和实践。从系统论观点来看,森林是一个大系统,林种组中的公益林、商品林为第一级子系统。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为第二级子系统。防护林中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经济林中的果树林、食用油料林、饮料林、调香料林、药材林、工业原料林、其他经济林;特种用途林中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自然保护区分别为第三级子系统。森林分类经营就是运用系统理论通过调控系统结构、优化子系统、协调各级子系统的相互关系,实现森林大系统的整体优化,最大限度发挥森林大系统的综合效益。

(三)经济学理论基础

森林分类经营是经济学理论在森林经营中的具体应用和实践。追求经济效益是市场经济的特点。森林分类经营正是根据市场经济这一特点,把森林划分为公益林、商品林,并将商品林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行,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推入市场,参加市场竞争,完成林产品的价值化,以获取最大的经营利润。通过市场积累资本,扩大再生产,谋求森林经营的持续发展。

(四)哲学理论基础

森林分类经营也是马克思主义法论在森林经营管理中的应用。“分类指导”,“有的放矢”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的基本观点,森林分类经营就是要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不同的经营目的,不同的产出要求,有的放矢地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森林经营方针、政策、技术措施和管理体制。

四、森林分类经营的特点

(一)森林结构调整的漫长性

森林结构包括林种结构、树种结构与林龄结构等。林种,是森林按其发挥的功能或作用上的分类,我国将森林划分为5个林种,2个林种组。森林要实现永续利用,要求经营单位、作业级具备合理的森林结构。对同龄林,要求经营单位、作业级中小班龄级分配均匀,各年龄的森林都有且面积相等,或各龄级的森林都有且面积相等或近似相等。对异龄林,要求一个林分中各年龄的林木都有,或各龄级的林木都有,这样的异龄林结构才能永续利用。合理的林种结构,各林种间应具有一个比较合适的比例,一旦比例失衡,要将失衡的林种结构调整得合理,不是一年、几年的时光就可以扭转改变这种劣局,这需要几代人的努力与科学经营。目前,我国现阶段的森林只有幼、中、近熟林,成熟林、过熟林缺乏。我国现阶段只有森林经营资源,而森林利用资源缺乏。

(二)森林经营的科学性

1)森林成熟龄的确定。森林成熟是林业上一个重要的技术经济指标,它是决定生产周期采伐利用的重要依据。由于森林经营目的不同,森林成熟分自然成熟、更新成熟、数量成熟、工艺成熟、防护成熟、生理成熟、经济成熟,各成熟龄的确定方法均不同。

2)树种主伐年龄的确定。主伐年龄,它是对成熟林分进行主伐的最低年龄。确定主伐年龄的主要依据是森林成熟龄。由于不同树种经营目的不同,确定主伐年龄的依据也不同。

3)龄组的划分。龄组分为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与过熟林5种。划分龄组的目的是:便于经营决策设计,便于资源数据的统计。龄组划分的依据是主伐年龄。

4)轮伐期的确定。轮伐期表示林业生产的周期,它是针对同龄林而言的,它表示林木成熟、采伐更新、培育、再采伐、再更新、再培育、周而复始,长期经营、永续利用的生产周期。轮伐期根据主伐年龄与更新期确定。

5)采伐限额。它是国家根据合理经营、永续利用森林资源原则,对森林、林木实行限额消耗的法定指标。是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对本行政区内森林、树木进行测算,并经国家批准的在一定行政区域或经营单位内,各单位每年以各种采伐方式对森林资源消耗的立木蓄积量最大限量。

(三)林业生产经营的持续性

要使人间青山常在、绿水长流、森林对人类社会的多元需求的持续,对同龄林,从种子入土播种到育苗,从整地造林到幼、中龄林的抚育,从成熟、过熟林的采伐到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再培育,再采伐,周而复始,只有森林经营的持续,才能满足人类社会对森林多元需求、利用的持续。对异龄林,采伐符合一定尺寸的林木后,通过天然更新,或人工补植,或人工补播,保留木的继续生长,恢复到采伐利用的尺寸再度进行采伐,再更新,保留木继续生长,再采伐,周而复始,只有森林经营的持续,才可使人类社会对森林多元需求、利用的持续。

(四)森林作业单位的永续性

我国在20世纪60年代初,提出了林业建设要贯彻森林资源永续利用为基础的方针,提出“以场定居、以场轮伐”,林场就成为森林资源永续利用的单位。森林区划中,林班线一旦确定,不得任意变动,林班是林场内最重要的并具有永久性经营管理的土地区划单位。

(五)森林经营类别方向的明晰性

在林种组经营中,其经营方向明晰。①商品林以生产木材、燃料和其他林副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②公益林以生态防护、战备、保护和美化环境、科学实验等公益效能为主要经营目的,追求最大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在林种经营中,其经营方向明晰。①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经营目的,追求最大的防护效益。②用材林以生产木材(包括竹林)为主要经营目的,追求最大的木材收益。③经济林以生产干鲜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香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经营目的,追求最大的经济收益。④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经营目的,追求最大的动力收益。⑤特种用途林以战备、保护环境、科学实验、森林游憩等特种用途为主要经营目的,追求最大的特用效益。

(六)系统边界的永久性

①林业局是林区一个独立的林业生产和经营管理单位。为便于经营、生产、运输、管理和生活,林业局以大的山系和水系等自然界线与永久性的道路作为境界,境界线与行政区划相一致,以利于组织领导与行政管理。②林场利用山脊、河流、道路等自然地形与永久性标志为境界,以便于经营、生产及生活。③林班是林场内最重要的并具有永久性经营管理的土地区划单位,林班线一旦确定,不得任意变动。④营林区界线一般与林班线一致。

五、森林分类经营原则

(一)效益原则

森林均具有经济效益、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1)经济效益是指森林生态系统及其影响所及范围内,被人们开发利用的那部分已变成经济的效益。(2)生态效益是指在森林生态系统及其影响所及范围内,对人类有益的全部效益。它包括森林生态系统中生命系统的效益、环境系统的效益、生命系统与环境系统相统一的整体提供的整体效益以及由上述客体存在而产生的物质的精神方面的所有效益。⑶社会效益是指在森林生态系统及其影响所及范围内,被人们认识、并且为社会服务的那部分效益。森林由于经营目的、林种与地域、地理位置不同,其森林的各种效益有所侧重。

(二)主导功能原则

森林具有不同的功能与作用。由于森林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经营目的不同,在某特定区域,需要森林重点发挥某一功能或作用,而将森林人为的划分为某一林种,归入某一林种组,而重点突出了这一区域森林某种功能的发挥,从而制约了森林其他功能的发挥。如山脊通常划为防护林,以防止水土流失,在功能上突出了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而将木材收获、经济效益位居于次要地位。又如燃料缺乏地区,营造薪炭林,在功能上突出了燃料收获、经济效益,而将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位居次要地位。又如商品林以经济功能为主,生态功能、社会功能为辅。公益林以生态功能、社会功能为主,经济功能为辅。

(三)价值补偿原则

森林经营中,公益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追求的经营目标是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最大化,而将经济效益位于次要地位。因而使得人类、环境、社会皆受益,而森林经营者自己的经济效益却受损,这种局面戳伤了森林经营者投资林业的积极性与热情。在森林经营中,应实行“受益者付费”的经济原则,因此,国家对公益林损失的效益进行了生态补偿。实施分类经营后,公益林实行“谁受益,谁负责,社会受益,政府投入”的原则。服务对象明确的,由服务对象对公益林经营者实行补偿。服务对象不明确的,由政府补偿。从此,生态公益林公益价值的生产费得到了应有的补偿,以确保森林经营的持续。

(四)系统管理原则

森林是一个系统,它由公益林与商品林所组成。按照森林的作用划分,防护林、特种用途林隶属于公益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隶属于商品林。森林系统是由相互联系又相互作用的各个不同要素所组成。森林系统的功能取决于要素运动过程的秩序,过程的混乱无序不能产生功能。森林系统具有边界,边界起着配位分界面的作用。森林系统的边界是人为规定的,它由研究问题的目的决定。便于组织营林生产。森林系统还具有发生、发展、壮大、消亡的生命史。要经营好森林,必须研究森林系统变动规律,遵循森林系统变化规律,具有超前意识,减少森林经营目标的偏差,使森林系统的发展向人们期望的目标持续。

(五)因地制宜原则

森林分类经营的规划布局要与本地区的自然地理条件、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生态建设的需要相符合,使林业与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林种的选定要依据当地自然地形地势、经营目的,因地制宜的选取。树种的选择,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优先选择乡土树种。

公益林的经营,应根据各种用途的公益林对林分质量、林分结构的要求,不断调整树种结构、年龄结构,培育复层异龄林,建立树种多元化,抗逆性强、林分结构稳定的森林群落,尽可能恢复自然状态下的森林植被。对疏林、林相残败林分采取封山、补植、抚育等措施尽快恢复植被。加强森林火灾和病虫害防治等。

商品林的经营,(1)应选择立地质量优良、立地生产力高的地域,这是林分丰产、优质的基础。(2)高度重视种苗质量,严格划分种源区,是丰产、优质的关键。(3)根据市场需求选择树种,确定材种,尽可能营造混交林。(4)加强林地清理、整地、抚育,科学施肥、集约经营,做到“高产、优质、高效、高价”。

(六)资源有限原则

经营单位,林地有限,林木有限,人力有限,资金更有限。经营森林,要从当地自然地理条件、资源不足的实际情况出发,投资应分别轻重缓急,量力而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要突破资源有限、制约经营单位持续发展的瓶颈,只有走扩大再生产的途径。森林资源的扩大再生产的途径有两种:⑴将投资用于无林地的更新造林,扩大森林面积。⑵通过集约经营现有森林,提高现有森林生长量、单位面积产量和改善森林质量。林地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森林经营不可能通过无限制扩大经营范围来实现,只有通过对林地资源充分有效的利用,提高林地生产力水平才是森林经营持续的根本方向。这对国有林场尤为重要。

(七)可持续发展原则

世界环境和发展委员会(WECD)在1987年《我们共同的未来》对可持续发展的定义: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发展。这个定义两个观点:⑴人类要发展,⑵发展有限度,不能危及后代人的发展。建国以来,由于长期重取轻予,山林无价、集中过度采伐等,使林业企业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陷入了可利用森林资源危机、经济危困互为因果的恶性循环。要扭转这两个困境,森林分类经营只有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六、森林分类经营划分标准和依据

(一)森林分类经营的划分标准

森林分类经营依据森林具有的多功能性原则进行分类,将森林分为两个林种组:公益林与商品林。

1、公益林划分标准

公益林是指以发挥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净化空气、调节气候、美化环境、风景游览、防护边疆以及保护生物多样性等为主体功能的森林。在规划建设公益林时,必须遵循因地制宜,因害防治,合理布局,同步发展的原则。凡国家和地方的重点防护林体系、自然保护区(或保护小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及国防林和对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如风水林、护岸林、护路林等)有较大意义的森林均应列入公益林范畴。

2、商品林划分标准

商品林是指以提供工业原料、建筑用材以及经济果品、油料、药材、竹产品等为主体功能的森林。在规划建设商品林时,必须遵循立地良好、交通便利、定向培育、规模经营的原则,凡速生丰产用材林,短周期工业原料林、经济林以及竹林等森林均应列入商品林。

3、兼融林划分标准

兼融林又叫兼用林(或双重用途林、两用林、多功能林等),是指除公益林和商品林以外的全部森林。包括薪炭林、科学试验林、母树林以及部分用材林等。由于我国的国情和林情决定了兼融林在目前还占有相当大的比重,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家的富强、社会对环境要求的提高以及林业经营水平的提高,兼融林将逐步向公益林或商品林过渡。

(二)森林分类经营的划分依据

在森林分类经营规划时,应优先参照和充分考虑《中国林业区划》以及试点省的林业区划;《中国森林立地分类》以及试点省的森林立地分类;国家和试点省的林业产业政策和经济政策;国家和试点省的《林业“九五”计划和十五发展规划》、《林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和“十二五”发展规划》;国家林业局和试点省关于开展森林分类经营试点的精神要求等。

七、森林分类经营的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

对于森林分类经营的评价标准可分为4大类:公益林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商品林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景观游憩资源多样性保护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森林分类经营的保障标准与指标体系。

对于兼融林的评价可参照公益林和商品林的评价标准。

(一)公益林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

1、生物多样性保护标准

指标包括: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遗传多样性。

1)生态系统多样性。是指群落与生态系统的变异与类型的多样性。

①各森林类型面积及其所占比值。

②受保护的各森林类型面积及其所占比值。

③确定的各龄级森林类型保护面积及其所占比值

④划分的各龄级森林类型面积及其所占比值。

⑤森林类型的碎裂度。

⑥森林类型的变异度。

⑦森林类型的种类、数量与分布。

⑧森林生态系统多样性指数。

⑨与优势树种相关性大的其他树种及其生境的保存率。

⑩森林生态系统生态功能指数及稳定性。

2)物种多样性。是指物种水平的生物多样性,指一个地区内物种的多样性。

①森林物种的种类、数量及其分布。

②森林物种的保存率。

③森林物种适宜生境的面积及其保存率。

④珍稀、受威胁的、濒危物种生存状态及其保存率。

⑤物种多样性指数。

3)遗传多样性。是指种内基因的变化,包括种内显著不同的种群间与同一种群内的遗传变异亦称为基因多样性。

①占据它们原来分布范围较小部分的依赖森林的物种种类与数量。

②在其分布范围内,从多种生境上监测到的种群水平上的代表种种类与数量。

③物种遗传多样性指数。

2、森林生态系统健康和活力的维持标准

指标包括:干扰与危害、健康与活力的维持标准,现有生物量。

1)干扰与危害(生物的或非生物的发生率):指空气污染及其程度以及主要生物与非生物危害的严重性。

①受超过历史性波动范围的过程或动力影响的森林面积和影响度。

②遭受特定程度的空气污染(如:硫化物、硝化物、臭氧)或过多的可能对森林生态系统造成不良影响的紫外线β危害的林地面积和危害度。

③温室效应所造成的气温上升,逐年比往年升高的度数。

④虫害大发生面积、频度与发生期、发生量及分布范围。

⑤害虫密度的平均水平、密度变动的振幅。

⑥病害面积、频度与发生期、发生量及分布范围。

⑦用积温衡量气候变化所造成的病虫害发生率。

⑧风灾、火灾、雪灾的面积与频度及分布范围。

⑨外来物种危害森林条件发生的面积与危害度。

2)生态系统健康与活力的维持标准:指森林生态系统保护原有生产力和种群结构时的抵抗力和应付变化和干扰的能力。

①各类型与各龄级森林面积的百分比和分布范围。

②成功地进行天然、人工更新的林地面积及所占比值。

③造林成活率、保存率。

④森林面积年净增率。

⑤森林蓄积年净增率。

⑥林分郁闭度分级。

⑦枯落物现存量,灌草盖度,非毛管孔隙度。

⑧环境噪声指数。

⑨森林吸收有毒气体的种类与数量。

⑩森林对许多重金属(如汞、镉等)吸收、积累及净化量及重金属种类。

3)现有生物量。是一种对森林生态系统条件的综合评价。

①各类型、各龄级森林的面积及其所占比值。

②各类型、各龄级森林的蓄积及其所占比值。

③森林蓄积的年平均生长量。

④森林蓄积的年平均净增率。

⑤指示物种(植物、鸟类、哺乳类、鱼类等)的数量及其出现频率。

⑥森林的生物总量。

3、水土资源保护标准

指标包括:水资源保护标准和土壤资源保护标准。

1)水资源保护标准

①各类型防护林的面积及其所占比值。

②森林集水区系流连续流动的方向和时间。

③森林降水量:蒸发量、土壤蓄水量。

④树冠截留:树干径流、凋落物截留、林地径流。

⑤用水的化学成分、污染度与污染源。

⑥水生动植物种类、分布与数量及变化率。

2)土壤资源保护标准

①坡度、坡向、土层厚度及其剖面分化。

②土壤肥力(如含N量)。

③土壤侵蚀严重的林地面积及其所占比值。

④土壤侵蚀程度(侵蚀模数)。

⑤人类活动导致土壤严重板结、移动流失或物理性状改变的林地面积及其所占比值。

⑥土壤有机物大量减少和(或)其他土壤化学性质发生变化的林地面积及其所占比值。

⑦经受长效毒性物质积累的林地面积及其所占比值。

⑧森林转换成非林地面积及其所占比值。

4、森林对全球生态循环贡献的保护标准

指标包括:森林对全球碳循环贡献的保持和其他循环贡献的保持。

1)森林生态系统总生物量和碳库总量(树木和植被生物量、土壤碳的积存)。

2)森林生态系统对全球碳收支总量的贡献,包括碳的吸收和释放。

3)立木生物量,粗木质腐殖质,泥炭和土壤碳含量。

4)林产品对全球碳收支的贡献。

5)森林吸收CO2、释放O2的数量。

(6)化石的放碳量。

(7)土壤碳含量变化速度。

(8)化石燃料的释放量。

(9)林地永久转为非林地面积及其所占比值。

(10)林地半永久(暂时)性转为草地、农田的面积及其所占比值。

(11)森林将光能转化为可利用的有机物。

(12)合成叶绿素。

5、满足社会对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需求的保持与加强标准

指标包括:

1)森林覆盖率与森林天然更新恢复力。

2)土壤完好率与水体质量指数。

3)生态功能指数。

4)景观游憩林地面积及其所占比值。

5)林区中景观游憩设施的数目和类型。

6)林区中景观游憩设施开放的天数。

7)文化保护、社会与精神需求的林地面积及其所占比值。

8)非消费性森林的价值。

9)依赖于森林的社团对经济条件变化的生存及适应力。

10)用于维持生存的林地面积和百分率。

(二)商品林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

1、森林生态系统生产力的维持标准

指标包括:

1)林地面积与林地利用率。

2)商品材树种活立木总蓄积。

3)人工林面积和活立木蓄积。

4)人均占有森林面积与森林覆盖率。

5)人均占有森林蓄积。

6)有林地单位面积生长量。

7)有林地单位面积蓄积量。

8)成过熟林利用资源的比重。

9)用材林林地生产力。

10)非木质产品的年收获量。

2、经济力的持续效益标准与指标

指标包括:

1)林业产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率。

2)林产工业产值比重。

3)木材及木制品的材积和价值,包括流水线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附加价值。

4)非木质产品的产量与价值。

5)商品率,市场占有率,成本核算。

6)实际效益与期望值。

7)比较效益与经济前景。

8)木材与木材产品的供求消费,包括人均消费量。

9)木材与非木材产品生产的价值及其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

10)非木材产品的价值。

①游憩和旅游业所创取的利润。

②游人对森林游憩活动支出的费用。

③社会团体参与森林游憩的人数与支出费用。

④游憩森林开发的面积及其所占的比值。

3、提供就业的能力标准与指标

指标包括:

1)林业部门提供的直接、间接就业机会及其占总就业机会的比值。

2)林业部门各就业门类的平均工资

3)林业部门的总就业人数及就业机会增长率。

4)林业部门职工平均受教育的年限。

(三)森林景观游憩资源多样性评价标准与指标体系

指标包括:丰富度、美景度、健心(身)度、观赏度、可览度、可及度、可采度、障碍度及能见度。

1、丰富度标准与指标

1)森林景观游憩资源的种类、分布。

2)森林景观游憩资源的生成、配置及呈现的方式。

3)森林中地理景观、古建筑景观及林区当地的良风美俗景观的种类、面积及分布。

2、美景度标准与指标

1)森林景观游憩资源自身的形态特征。

2)森林观游憩资源的遮荫面积、遮荫效果及分布。

3)森林景观游憩资源的空间感程度。

4)森林景素:奇景,胜景,美景,佳景的种类、数量及分布。

3、健心(身)度标准与指标

1)森林吸收CO2、释放O2的量。

2)森林排入某种抑制、毒杀某些病菌与毒素的化学物质。

3)森林释放的有益于人体的芳香气味、气味扩散范围及气味的成分。

4)对游人起疗效作用的乔灌草的种类、数量及分布。

4、可赏度标准与指标

1)可观赏的森林景观游憩资源的种类、数量及分布。

2)森林景观游憩资源可观赏的部位。

3)森林景观游憩资源的景观与游憩的特点。

5、可览度标准与指标

1)森林景观游憩资源可游览的种类、位置、分布。

2)森林景观游憩资源形成的原因。

3)森林景观游憩资源游览的特点。

4)可游览的时间与季节段。

5)可览度分3级。即,游人即可游览,游人将可游览,游人不可游览。

6、可及度标准与指标

1)森林景观游憩资源可游览的海拔高、坡度及距游人的距离。

2)可及度分3级。即,游人即可到达,游人将可到达,游人不可到达。

7、可采度标准与指标

1)可采的森林景观游憩资源的种类,数量及分布。

2)可采的森林景观游憩资源的成分及部位。

3)森林景观游憩资源可采的季节与时间。

8、障碍度标准与指标

1)多发、灾害性气候的种类、分布,出现的季节、频度与强度。

2)多发、灾害性气候对游人居住及交通的危害度。

3)有害人体健康的地质、地理、生物与气候等自然因素。

4)大气、水质污染情况。

5)不利于开放的社会因素。

9、能见度标准与指标

1)影响视角的起雾、雪时间与天数。

2)能见度分3级,即,能见度高,能见度适中,能见度差。

(四)森林分类经营的保障标准和指标体系

1、运用法律、法规保障森林经营的可持续性标准与指标

1)国家对林业实行特殊的扶持政策。

①对林业的投投结构多元化。

②实行低税、免税政策。

③信贷上优惠,实行低息、贴息贷款。

2)保障林区资源优先开发利用权。

3)稳定农村政策,保持兼融林业。

4)制定生态补偿的有关法规。

5)完善保护林地所有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法规。

2、社会对森林经营可持续性的保障政策法规

1)加强公众对林业的参与意识。

2)林产品平等贸易政策。

3)承担和执行与森林有关的阶段性规划、评估和政策的修订,包括各部门协调规划与合作。

4)发展与保持高效的基础设施,为林产品供应服务和森林经营提供方便。

八、森林分类经营管理模式

(一)公益林经营管理模式

1、经营性质公益林是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应按公益事业进行管理。

2、经营管理单位公益林应由各级政府组织管理,政府可委托或授权同级林业部门或受益单位进行经营管理。

3、经营管理模式

1)投资模式对经营管理公益林的投入,主要应由各级政府财政承担,部分可由受益单位投资和社会集资。

2)造林模式公益林除部分地区采用必要的人工造林外,一般情况下,可采取封山育林、飞播造林、补植、改造等多种造林方式。

3)采伐抚育模式公益林应实行分级保护管理,具体可分为:不允许采伐或抚育;可允许轻度的抚育性间伐,严禁皆伐。为获取最大的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经营目的,公益林可选用:

①封禁保护型。实行全面封禁,禁止采伐。

②补播补植型。改善林分结构与树种结构,提高生物多样性。

③生态社会型,促进森林生长发育,增强森林生态功能与社会功能。

④景观游憩型。以获取最大的旅游价值为目的,景观游憩区,禁止采伐。

4)权属管理模式公益林的经营管理模式可多种多样,不同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对有条件的地方,可大力发展森林旅游业。

5)调查统计模式公益林资源调查与监测重点,不在于蓄积量、生长量和消耗量,而是在于及时、准确地掌握其面积动态变化、保护生物多样性情况和对生态环境与社会的综合贡献能力等方面。

(二)商品林经营管理模式

1、经营性质商品林属于国家基础产业,应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

2、经营管理单位国有商品林应由各级政府委托或授权林业企业(如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等)统一进行经营管理。集体和个体商品林可交由集体林场或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林业经营实体进行经营管理。

3、经营管理模式

1)投资模式对经营管理商品林的投入,主要应靠林业经营企业(包括林业系统外企业、外资企业)自行承担,各级政府可在信贷和税收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

2)造林模式商品林以人工造林为主,部分地区可采取飞播造林,采伐迹地应及时更新造林。

3)采伐抚育模式商品林应继续实行限额采伐制度(应以5年为期限)。商品林经营目的以获取最大的经济功能为企业的经营目标。采伐抚育模式可选如下类型:

①间伐抚育型。中、幼龄林进行林分间伐抚育,改善林分结构与林分通风、透光及生长环境状况,促进林木生长,兼顾木材收获。

②采育兼顾型。天然混交、异龄林选用采育兼顾型,更新后的林分仍然形成混交异龄林,使社会、生态、经济效益保持最佳。

③林分改造型。林相残败,目的树种不明确,选用林分改造型。调整树种结构,建立以经营目的树种为主的林分。

④采伐利用型。林分进入成熟林与过熟林生长期,进行采伐利用,使林分及时更新,形成结构合理、生产力高的针阔混交林或工业原料林。

⑤定向培育型。短期定向工业纤维为主的杉木、马尾松、桉树原料林,选用此类型。

⑥集约经营型。速生用材林基地,立地条件好,经营水平高,技术力量强的,选用此类型。

4)权属管理模式商品林的经营管理模式可多样化。特别是对已承包给农民的个体商品林,亦可在承认责任山原经营权的基础上,按照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实行股份制联营,也可采用林地出租,合作合营(如与外商合营、与纸厂联营),以及转让(如外商独资)等多种经营管理形式。

5)调查统计模式商品林资源调查与监测重点,在于森林面积、蓄积量、生长量、消耗量等内容的动态变化情况,同时还需进行必要的森林资产评估。

(三)兼融林经营管理模式

兼融林的经营管理模式可参照公益林和商品林的经营管理模式,同时视其趋向程度的不同而定,即若公益林所占成分较大则应采取公益林经营管理模式,反之亦然。

九、森林分类经营存在的问题

(一)林种分类经营的体制问题

由于自然地理位置的差别,有的区域、经营单位自然地理条件单一,森林资源结构简单,森林可以划分为一个林种或一个林种组,可以单独的进行一个林种或一个林种组的经营。形成单一的公益型林场或商品型林场。森林经营管理操作流程较规范而系统。有的国有林场,自然地理条件多样,森林资源结构复杂,森林资源中既有生态公益林又有商品林,形成混合经营型林场。这种混合经营类型的问题,其森林经营管理操作流程较复杂,也给森林经营体制改革带来了新的问题。

(二)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差问题

经过20世纪末期的采伐,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大多为中、幼龄林,属于经营资源,可利用的成过熟林几乎没有或很少。林场可利用资源匮乏,形不成木材产业,缺乏经济效益。唯有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依旧。国有林场天然林管护面积大,可利用率低,林场职工生产、生活条件艰苦。国有林场都是20世纪5070年代设立的,远离城镇,地理位置偏僻,场里房屋陈旧、破烂,不少建筑成了危房。吃水难、公路不通、水电不通、电话不通、路况差等。而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如农网改造,交通和通讯设施、农村的村村通工程、新农村建设等项目和投资均与林场无缘。这影响了林场正常生产,制约了林场各项事业的发展。

(三)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问题

20世纪90年代初,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国有林场(圃)改革引入市场机制,实行企业化管理,由原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变为差额或自收自支单位。国有林场,职工工资标准低,生活困难,许多职工退休后生计没有保障,而参保险种和缴纳比例却在增加。2000年林场职工仅缴纳养老保险,人均养老统筹缴纳额较低,而现在参保险种增加到6种: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大病统筹,缴纳金额显著增加。除养老保险外,其余险种和经费来源,需要林场自行负担。这对于自收自支的林场和实行差额拨款的林场来说,无疑加大了职工的生产、生活困难。

(四)商品林的林产品供量不足问题

森林分类经营实施后,将现有森林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公益林以发挥最大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重任,商品林则以满足人们对林产品的需求为目标。由于自然条件、历史原因,我国森林资源现状分布、森林结构不均衡性及对天然林的过量采伐,在森林分类经营实施之后,商品林尚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林产品的需求供给。同时,对森林分布较多,并以木材生产为财政和林农经济收入主要来源的林区,社会经济发展冲击较大,可利用的资源危机和经济危困已成为制约重点林区尤其是生态地位特别重要的林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

(五)生态公益林补助偏低问题

森林分类经营制度与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的实施,是根据各类森林生产的特点与价值的不同,对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分别采取不同的经济政策。生态公益林,以发挥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为主导功能,经济效益居于次要地位。生态公益林受国家政策调控,严格限制采伐,其经营者基本上得不到货币收入,而其产生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为全社会所共享。公益林根据“谁受益,谁负责,社会受益,政府投入”的原则。生态林失去的货币价值功能得到了补偿,但补助费偏低。

(六)林种的次要功能权衡问题

生态公益林,以发挥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为主导功能,经济效益居于次要地位。但是根据森林的生长规律,森林也有其发生、发展、壮大、枯损、消失的过程。要使公益林常青不败,公益林中过熟林的利用与更新值得重视。商品林,以发挥经济效益为主导功能,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居于次要地位。但是根据森林的生长规律,在森林处于幼龄林、中龄林阶段,一般只进行抚育伐不进行收获采伐,此时期的商品林发挥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要大于经济效益,要使商品林扩大再生产,商品林公益效益生产费如何支付值得重视。

(七)兼融林问题

原林业部在《公益林和商品林划分办法》及《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等材料中提到:公益林和商品林。但现实中,有的区域、林场仍存在着商品林、公益林、兼融林3类林种组实际问题。兼融林的存在,是由于中国目前的国情和林情决定的,这是因为我国现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较低,人民的生活还不能保障。为了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将一些以防护为主兼有经济效益的林种单独划分出来。在追求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的同时兼顾经济效益,使三大效益协调发展。因此,森林的划分在原有五大林种的基础上归属为三类林种组:商品林、公益林、兼融林。

(八)生态公益林的人工林问题

各省在森林分类经营区划中界定的生态公益林中有许多人工林,这些划入公益林区域内的人工林,除部分为生态工程建设投资营造的,如长江防护林、退耕还林()等国家生态工程林外,尚有相当部分是世界银行贷款造林的速生丰产林和群众自发营造的用材林。

这些已界定为生态公益林区的人工林,尤其是世行贷款营造的人工林和农民自发营造的用材林,全部划入禁伐区,势必影响世行贷款的债权和债务偿还,影响林农的经济利益而挫伤群众造林的积极性,除天保工程外,其他生态公益林区也有类似情况。

(九)林产品税费比例过高问题

据部分省()调研,林产品税费征收比例占销售价的比例偏大,尤其在商品材上表现较为突出。商品材平均税费比例占商品材销售的40%50%,特别是农业特产税在商品材生产和销售环节双重征收8%,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林农对商品材生产的积极性,影响了商品林的经营发展。

十、森林分类经营的对策

(一)林场经营体制的分类

实施森林分类经营改革,按照森林的用途和生产经营的目的,将国有林场划分为3类:生态公益型林场、混合经营型林场和商品经营型林场。林场实施分类经营、分级管理。生态公益型林场以生态公益林的培育和管护为主,隶属事业单位。社会性造林、管护等生产性建设投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林场职工工资及林场的事业性支出,由所属政府财政预算全额安排。混合经营型林场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内部独立核算,原有投入渠道和优惠政策不变,财政应给予差额或定项补助。商品经营型林场以经营商品林为主,实行企业化管理,政府按基础产业给予扶持。林场按市场机制运行,所发挥的生态效益按政策规定享有经济补偿权。

(二)林场股份制改革

林场实行股份制改革,可促使国有林场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缓解国有林场普遍存在的贫困矛盾,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参与资本市场运作乃至上市,有利于转换林场经营机制与管理机制,增强国有林场的经济实力与市场竞争力,激活国有林场经营发展的活力,是做大做强国有林场的重要途径。

(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与乡村同步

林场的道路、供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等投入,应逐步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实施经济扶持政策。交由当地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安排建设资金。通过政府协调将国有林场(圃)纳入农村实施的水利维修、电网改造、小额贷款、乡乡通公路、广播电视、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之中。林场也应建立多元投资体制,采取各种优惠政策,吸纳更多的社会资金,投资林场建设。加强林场的供水、供电、交通、信息化等基础设施建设,从根本上改善林场的生产生活条件。

(四)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进一步完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重点解决林场职工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切实维护林场职工权益。社会保险分类实施:实行事业制的林场职工,按事业单位的要求办理各类社会保险;实行企业制的职工,按国有企业管理办法结合林场实际组织实施。按有关规定,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林场职工及其家属成员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让国有林场困难职工和下岗职工享受低保和失业保险,以解决林场职工的后顾之忧,维护国有林场的稳定和发展。

(五)生态效益补偿费的合适度

对生态公益林的经营者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多高合适,就目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这个补偿的量虽不能达到经营者所创造的价值量,但应与经营农业的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相一致。

如农业,人均纯收入为5200元,每个劳动力负担3口人,则一个劳动力每年的收入应为15600元,若林农人均营林量为30hm2,则森林的生态效益生产费应为520/hm2。如果扣除木材采伐、间伐、林下间作、林副产品等的收益(按森林生态效益生产费的25%),则森林的生态效益生产费应为390/hm2。即在目前条件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标准可定为390/hm2•a。经营者经营的价值获得了报酬,扩大再生产就有了经济基础,生态公益林就会持续发展。

(六)根据林种生长特点分段设立政策

公益林在过熟林以后,其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降低,在树木未枯损之前采伐利用,其收入所得,可以用于森林的更新、造林与森林恢复,以减缓政府生态林生态效益补偿的费用支出压力。商品林,在森林处于幼龄林、中龄林阶段,它发挥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政府应给予贷款资助与经济补助,以扶持林农,解决林农这时期资金短缺、无利用资源、没有收益的困境。

(七)兼融林的分化与归类

兼融林,由于我国的国情和林情决定了兼融林在目前还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兼融林在经营管理上趋于商品林与公益林的中间类型。在经营时,应在其经营区域内,划分出若干经营小区,通过人为干预,采取积极的营林措施,有意向、有目标地诱导,使其一部分转化为商品林,一部分转化成公益林,实现其向商品林或公益林的平稳过渡。

(八)适度调整林产品税费

林产品尤其是商品木材在上缴税费方面负担过重,各省都有,特别是商品材在生产和流通两个环节重复征收两个8%的税费问题,其他地方性附加税比例也不少,这不利于林业的发展。建议适度调低商品材生产和流通领域农林特产税及其他税费征缴比例,让利于民,促进商品林资源的发展。

(九)商品林以市场为导向选材

商品林在培育集约型丰产林时,应注重树种的选择。注重培育生长周期短、高价值的用材林木,造林前,林产品的规划,以市场为导向。林产品加工,从林产品布局、林产品结构及林产品规模等方面,实地考察木材资源的用量及种类。在确保林木原材料产量的基础上,注重原木材料的质量,在木材原料培养上,根据市场对木材原料需求,及时调整现有丰产林培育目标。培育短周期、小径材的人工林,以适应市场的需要,并缓解市场用材紧张的局面,及时回收经营成本,扩大再生产,使商品林经济效益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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