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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组织建设思考与设想
2015-06-15

上海师范大学  王平楠

安徽省科学社会主义学会  王昌生

 

一、居民委员会的诞生及曲折发展

“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历史的动力”。1949年中国大陆的解放和新中国的诞生,彻底摧毁了旧中国国民党政权保甲制度。杭州市居民在当年12月率先按照居民居住状况,建立了第一个城市居委会,随后上海、天津、武汉、成都陆续建立了居民代表委员会和居民小组,作为居民自治组织的居民委员会就这样诞生了。

(一)居委会初创阶段

在“人民城市人民管”的构思框架下,有的城市设立了正副街长;有的城市设立了居民委员会;有的城市设立了居民纠察队。这些组织居户与人数不等,但均以便于管理,方便居民群众生活为依据确定。由于组织名称不统一、工作也不规范、管理混乱,如有的打着恢复国民经济建设和镇压反革命分子等口号,乱筹款乱募捐,损害了新政权形象,影响了城市健康发展和科学管理。为了纠正居民群众自发组织带来的盲目性,建立与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相适应的自治组织形式,确保人民当家作主,为巩固新生政权执政之基,当时的政务院采取一系列的措施,使其组织科学化、规范化。

195412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制订并颁布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次用法律形式规定了居民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确定了居委会组织机构,明确了基层政府与居委会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规定了办公费用及职责任务,生活补助经济渠道来源等。《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新中国城市居民自治组织制度的确立。

(二)居委会曲折发展阶段

《条例》的公布极大地推动了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19552月,国务院第六次全体会议进一步明确要求:“没有设立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市民政部门应积极主动地协助政府将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建立起来”,工作红红火火,哪里有困难哪里就有居委会干部出现。居委会在居民中威信极高。可以说国民经济“一五”计划时期,是居委会工作的“黄金时期”;国民经济“二五”计划时期,在当时总路线指引下,居委会为“党政合一”、“政社合一”、“工农兵学商五位一体”的人民公社所代替,居民自治工作受到干扰。到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居委会工作重新回到民主自治轨道上。但不久,“文革”开始,居委会工作再次受到干扰与挫折。就在当时那种艰难困苦条件下,居委会民主自治原则没有改变,居委会积极兴办小集体企业,安置“知青”就业,筹办“合作医疗”,坚持为居民服务、办实事、排忧解难的自治方向始终没有改变。

(三)居委会发展完善阶段

1980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颁布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在总结建国以来30年居委会自治实践正反面经验基础上,“82宪法”首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明确了居委会群众自治组织性质、任务、作用、地位。依据《宪法》的规定,全国各地对居委会进行了整顿、提高,进一步完善居委会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工作程序,民主选举了新的居委会干部,并且提高了居委会干部生活补贴。1989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标志着我国城镇居民委员会进入了法制发展时期。

(四)居委会新时期发展遇到的新情况

20世纪末到21世纪初,是中国社会第一次改革高潮时期,市场经济的建立,旧的计划经济体制的解体,导致原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服务职能解体,潮水般涌向社会、涌向了居委会,不管社会、居委会能否承受得住,都要坚决承受改革带来的阵痛,压得居委会喘不过气。居委会不得不实际上放弃传统的自治组织任务,逐渐走向了行政化、机关化的阶段。居委会干部常常问自己这是在政府机关工作还是在居委会工作。是做自治工作还是做行政工作?朱镕基总理称为小巷总理的居委会主任及其同事们,承担了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以及群团组织的大量的行政管理工作和社会行政事务,目前居委会工作多达168项(还不包括社区党组织承担的工作)。进入21世纪后,居委会已经不是适度接受政府委派的工作了,而是完全成了区政府的腿和脚,成为居级政府,特别是在一些街道办事处撤销的城市,如安徽的铜陵市和芜湖市镜湖区、北京市的石景山区等,这些居委会从生到死的各种工作统统承接下来,居委会无暇顾及“三自”原则,更无时间上门做居民思想政治工作,居委会管理地域越来越大,户数越来越多,情况越来越失控;居委会干部跨地域的被选举任职与居民自治原则要求越来越疏远。

二、居委会自治性质及工作内容

六十多年来,居民委员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城市居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为稳定社会、保障居民安居乐业、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民主自治发展作出了不朽的贡献。

(一)居委会的特点

居民委员会的基层性。所谓居委会的基层性是指居委会不属于国家管理的行政组织,不属于行政序列,而是设在居民层次上的居民自治组织,它的功用是在城市基层生活中发挥其他层次组织难以发挥的自治作用。

居委会的群众性。群众性集中反映在其组成的成员不分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宗教信仰、政治面貌,还包括有轻微违法、判处管制以下的犯罪分子,只要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居住在这个特定区域内,就是居委会成员。在当代中国大陆,只要有居民就应有居委会,每个人都属于一定的居委会,这就是居委会的群众性或广泛性。

居委会自治性。自治性是指居委会在社区基层中共党组织领导和政府的指导下,在法律范围内拥有一定的自主权和自决权。依照法律和政策,自己管理自己,自己有权决定自己的事。即以活动为载体,建立新型的人际关系;以服务为目标,凝聚居民群众力量,使居民在相互服务中各自各种需要得到满足;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创建稳定的生活居住环境。

(二)居委会自治内容

居委会自治内容主要有:财产自治、财务自治、服务自治、人事管理自治。

所谓财产自治是指居委会的财产,包括生产资料、办公设施设备和生活服务设施设备,享有合法处置权,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侵犯。财产是一切工作必要的物质基础和重要的依托。当今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居委会应当具有相当财产,实施综合管理服务,拓展服务宽度、指导兴办社会中介组织。《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居委会应当开展便民便利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这是对建国几十年来居委会实践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

所谓财务自治主要指居民委员会利用自己兴办的生产、中介、生活服务设施所取得的利润,除依法交纳国家和政府税费以外,利润可以自由支配,服务于居民支出。利润余额经居民大会决定也可以用来提高居民委员会干部(居委会班子成员、居民组长、工作人员)补贴,也可以用来兴办其他中介服务组织,以拓展壮大居民再服务组织。

所谓服务自治指居委会根据辖区实际,大力兴办适合辖区居民需要的第三产业,如家政服务、居家养老等生活服务,解决居民后顾之忧。政府委办居委会的工作,不能高于居委会工作总量的30%,并且应按照市场经济规律,付给居委会相应的委办经济报酬,不能以行政权力无偿占有居委会劳动力和工作时间,侵犯全体居民合法利益。

所谓居委会人事管理自治指居民对居委会的组成人员有实质性的民主选举和罢免的权利,不是形式的民主选举而实质政府指派、任命。人事管理自治是最基本的自治,是对居民群众负责的自治,没有人事自治权,上述三项自治就成为一句空话。《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住地的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上级组织不得委派居委会干部、工作人员。

(三)正确处理自治事务与国家委派事务关系

居委会既然是自治性组织,就有其特殊的自身依法必须办理的居民自治事务。政府委办事务的特点,即该事务与居住地居民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但政策上必须由中央或上级政府制定;事务的决定权在中央或上级人民政府,执行权属于地方政府或自治组织,中央和上级政府有指导权、监督权,而无指挥权;执行事务的经费,自治组织有负担的义务,也有请求上级政府补助权利,按照现行政策,政府花钱买服务,就应当给予足够的补助。政府委办行政事务与居委会接受行政事务的关系是委办的关系,委办的事务可以有偿与无偿相结合,有偿为主,但委办一级的政府决不可以以无偿为理由,把资金截留在本级政府职能部门或政府本身。

三、居委会的历史功绩

“现代唯物主义把历史看作人类发展过程,而她的任务就在于发现这个过程的运动规律”。居民委员会作为中共执政之基,在新中国65年的历史长河中,为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伟大过程中,作出了辉煌业绩与贡献。

(一)党和政府联系居民群众的桥梁纽带

1、服务于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在居民中的落实

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在居民中的落实主要是通过居民委员会自治作用落实的。无论是建国初期镇压反革命防特防奸还是今天的反腐败纠“四风””扫黄打非”和打击行事犯罪。居民委员会始终战斗在“风口浪尖”上,把敌情报告政府,把民意反映给党组织,把党的政策传达给居民群众,使群众自觉地为党的路线目标而奋斗;“我们党所以强而有力和不可战胜,就是因为在领导运动的时候,善于保持和加强同千百万工农群众的联系”。

2、发展经济,做好为民服务

早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居委会就开展生产自救,与党和政府同舟共济;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居委会发动居民群众,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围绕中心工作,协助政府,开展生产,修桥铺路,整顿市容,哪一样都少不了居委会的配合支持;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居委会虽发展艰难,但仍然兴办小集体经济,接受回城知青,安置无业人员,解决了千百万青年吃饭问题;改革开放时期,承担了企业改制下来的广大待岗、失业人员和转制遗留问题;进入21世纪,不仅承担了机构改革、企业改制大量的社会服务工作,还分担了部分旧城改造和拆迁任务,为党和政府排忧解难。

3、稳定社区,巩固市场经济建设的大后方

居委会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始终都是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大后方,是阶级斗争和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前哨阵地,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集中枢纽。历史表明,居委会自治活动健康发展,社会基础就稳定。居委会自治活动受到干扰,信息就掌握不住,社会矛盾就不能及时化解,社会稳定就受到影响。实践告诉我们:居委会是真正的执政之基,居民区稳定,社会就稳定。任何犯罪活动包括黄赌毒和腐败行为都会落脚于居民区,活动在居民区,邪恶的蛛丝马迹也会在居民中暴露。只要我们动员和组织好亿万居民群众,就会陷各种犯罪活动于居民觉悟中的汪洋大海,使其没有立锥之地,居民自治力量是战无不胜的。

(二)居民群众的娘家和主心骨

居委会是群众的娘家:居民委员会干部是居住在本居民区居民民主直选出来的值得信任的有人格魅力的居民,是与本居住区居民同生活,同呼吸,共命运的群体中信得过的忠诚分子,以丰富的感情为基础的“自家人”。

居民委员会成员是居民主心骨,因为居住在本居住区,不论白天黑夜居民区发生突发事件,居委会干部总是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有困难找居委会商量,能及时得到解决与满意答复。邻里纠纷找到居委会能得到及时协调和解。组织与个人,个人与组织,组织与组织,个人与个人发生矛盾,意见分歧,居委会都及时充当第三人,给予有效有力的证明。居民家庭困难,生老病死,政府救助,都需要居委会的参与,问题才能解决,居民把居委会干部视为“贴心人”。

居民委员会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是居民群众的娘家,贴心人,集中体现在情感融合里。党和政府依靠居委会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到居民群众中去,把党的温暖送到居民心坎里。国家法律实施也要通过居委会的学习宣传送到居民心中得以贯彻,增强居民法律意识和守法的自觉性。党政干部是鱼,居民是水,居住区就是江河海洋,“鱼、水、江河海洋”三为一体,互为依存,“唇亡齿寒”,这就是居委会自治意义。

四、居委会面临的困惑

当今时代,“我们判断一个人不能以他对自己的看法为根据,同样,我们判断这样一个变革时代也不能以它的意识为根据;相反,这个意识应从物质生活的矛盾中,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实冲突中去理解”。

(一)居委会机关化管理越来越严重

所谓机关化管理指的是现在居委会管理完全按照地方政府行政管理的方法管理居委会及居民。包括居委会班子人员的选拔、配备、工作人员、经费来源,统统按照政府行政管理方法实施,完全失去自治特色。

我们对三个不同城市的十五个居委会选举作了调查,有选举权参加选举的居民到会人数平均不到应参选人数10%,其余选票名曰上门发选票收选票,事实上是上门点缀几户做样子,大量的是居委会选举工作人员自己填写,投入票箱。因是无记名投票,居民既不关心也无法核实真假。而且候选人不是空降就是外派而不是本居住区的居民,这怎能算居民直接选举?这就是居委会选举事实,真正有选举权居民参加选举的,据调查材料统计,占10%左右。这一点,远不及发达地区村民选举参选率高。

工作人员实行的是招聘制、任命制。所谓招聘制是指对社会公开招聘大专毕业生,进入居委会工作。而任命制,主要由街道党组织任命到居委会担任党组织职务,或不需民意选举的行政服务中心或工作站职务,实质上是政府在居委会行政工作的主管。最代表性的机关化管理是给居委会干部参照公务员配备正科或副科职级别。

传统的居委会干部一般都是6065周岁。上世纪末居委会基本上是5060岁,或基本上是企事业单位下岗职工取代了老一代居委会干部。进入21世纪,居委会干部越来越年轻化,基本是4030岁与8090后,文化程度大专、本科生居多,特点:有文化没居民工作经验,留不住且流动太快。

这部分人配备是按年轻化、专业化、知识化条件选配的,主要考虑是解决社会就业压力和政府社会性行政管理工作居多,从做居委会民主自治管理、做居民思想政治工作、做居民服务管理工作考虑较少,甚至根本没有考虑。

生活补贴工资化。这种结果就是将以义务为主升格为职业化,使居委会干部性质起了变化。职业化工资又偏低,甚至低于一般打工者,而且绝大部分又不住在居委会管辖区。由此又导致人员流动性过多过快,年轻的大学生们把居委会当成社会实践实验地。能把居委会岗位当成终身职业敬业爱岗的凤毛麟角。究其原因:低工资对于下岗再就业的壮年男女尚可,对于8090后的男女青年显然不切实际,不能满足他们基本生活需要。因为是工资,工资就得按劳取酬,生活补贴就不一样,那是尽义务为主。居委会留不住人是合情理的。

工作任务机关化。传统的居委会工作是管理居民自治事务。但是,“我们面临的工作任务都是政府指令性工作,居民事务无法顾及”。一位老资格居委会主任给笔者介绍说。

现在,居委会的工作是面对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和行政群团组织的各部门,工作总量达168项之多。上世纪末改制下来涌向居委会的离退休人员、下岗待业、应届毕业生、退伍士兵等人员的管理,这些工作本是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的工作,应该由基层政府管理,即城市区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管理。可是现在主流思潮偏向撤销街道办事处,事权全部下放到居委会,由居委会负责,人财物权由区政府掌握。这种做法法律依据不足,是违背《城市居委会组织法》的,是有深刻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原因的。

经费来源财政化。居委会经费来源由传统的政府补贴改为全额拨款,居委会成员由生活补贴改为工资薪金,取消居委会兴办第三产业职能,自治工作没人敢说不做,事实上已没人在做。“三公费用”参照街道办事处标准由政府全额拨付。经费补贴改为财政全额拨款,带来的事实就是居委会自治管理机构转化为政府行政办事机构。民主自治转变为行政管理。完成行政指令化任务,自治事务名存实亡。

居民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名存实亡,造成的后果就是黄赌毒泛滥、刑事发案率上升、恐怖分子易于藏身,社会面控制不住;各地上访频率的高升、居民矛盾突出,违法犯罪率上升,从侧面证明了“基础不牢、地动山摇”的社会治理认识论,突出了强化居民自治的必要性、迫切性。

(二)居委会自治管理理念越来越淡化

居委会自治理念淡化主要表现在:自治事务全部推给政府,政府采用行政手段处理自治事务又促进自治理念进一步淡化,造成恶性循环;表现为地方政府越位,做了许多自己不应该做的事;居委会缺位,自治的事务不去做,或把自治事务变成行政事务去做。完全违背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理论知识缺乏。列宁说:“没有革命的理论,便没有革命的运动”,理论上差之毫厘,实践中就会失之千里。

居民民主意识缺位。居委会召开居民选举大会,真正重视每次选举的很少,居民区内在职市级、县处级、科级干部参与居民选举居委会领导班子的选民(官员级别选民)真是凤毛麟角,不客气地说:他们根本就没重视这种选举,至于普通居民更是无所谓,真正参选的是居委会的骨干和部分进入社区管理的企事业离退休老党员、老工人中积极分子。民主意识缺乏,这是中国大陆民主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不仅有其历史原因,更多地还是公务员民主意识缺位,轻(忽)视居委会这个最基层的政治民主生活。

人际之间面对面交流减少了。上个世纪末,城市建设发展突飞猛进,高楼大厦林立,改变了“四合院”“里弄”平房等低层居住亲密友善环境,客观上导致了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格局,甚至一个单元楼内住了十多年,除了单位集体建造商品房外,谁是谁都对不上号。人际关系沟通近乎“冰点”。笔者对一个3200户的住宅小区抽样调查100户,一位县级干部居民说:我在小区内相互认识的都是在单位工作时认识的人员,在工作之外的居住区认识真的很少,我也从没参加过小区组织的活动。虽然认识某人是本小区的,但姓啥名谁等基本情况的确不知,都是出出进进熟悉面孔而已。像五六十年代北京四合院上海亭子间那样亲密无间的居民关系几乎看不到了。这种状况给居民区自治管理客观上带来了巨大困难。

(三)居民自治工作与指令性行政工作混为一体

当前,不仅居委会把自治工作与政府委派的工作混为一体,而且政府也把行政工作与自治事务混为一体,双方都有错位。随着“放权”就放到居委会,特别是那些已经撤销了街道办事处的城市,居委会事实上已经把城市区政府,特别是街道办事处的日常行政性工作任务全盘承接下来,行使街道办事处大部分职能。

不仅这些撤销街道办事处的城市市区,那些没有撤销街道办事处的城市市区,随着城市区政府工作任务的增多加大,再加上形式主义的各种检查,也逐渐把市(区)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能下放到居委会,这样就造成违法行政或行政违法。如市容局,发现辖区卫生、乱搭建问题,执法机关市容局竟向居委会发送抄告单,叫居委会执法;计生工作是卫计部门职责,发现计划外二胎(孕),卫计部门追查居委会计生干事失职;年末,政府职能部门考核居委会(工作站)。这些全部本末倒置了,执法部门不执法,无执法权部门执法,政府职能部门考核自治组织,完全没有法律依据,但目前普遍盛行,“合理合法”,习以为常,司空见惯。

居委会全力以赴投入到做政府行政管理事务。居民自治工作谁来做?笔者调查中发现,原来居委会大量的自治事务转移到业主委员会和物业住宅小区服务处(有的叫管理中心)做了。居委会自治职能转移到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服务处,21世纪居民自治管理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和发展方向。

五、居委会组织建设发展与思考

习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指出:“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居民委员会“具有广泛、深厚、可靠的群众基础”。居委会要“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一)居民自治管理职能与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化必须剥离,还居民完整的自治组织的形式及空间和时间

剥离的原则:一是尊重实践,站在巩固执政之基的政治高度思考,而不能站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立场上思考;二是必须严格依照《宪法》与《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划居民委员会职能和工作任务。决不允许地方政府职能部门自己该办的工作利用公权强行下放或委派给居民委员会,人为造成政府机关人浮于事的官僚主义作风;三是坚持群众路线,深入实践第一线,多听听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和居民的意见,“千百万创作者的智慧会创造出一种比最伟大的天才预见都要高明得多的东西。” 

剥离出来的行政事务处理原则:一是由市政府全部收归市或区政府职能部门承担,打破人浮于事、官僚主义管理状态;二是市、区政府工作需要委派办理的,应当下放给街道办事处办理或适度委派居委会办理;三是委派工作要立法、立规,以防止市和区政府滥用公权随意委派,同时也为上级人大与政府检查提供法规依据和事实依据,便于监督;四是居委会引导居民大力兴办非盈利性中介组织,服务居民和受理政府有偿委托管理事务。花钱买服务,既解决了委派管理任务过重,又扩大了就业面,还发展了社会中介组织,这是欧美发达国家解决社区问题的基本经验,也是这些国家中介组织发达的一个重要原因。

剥离的方法。坚定的撤销设在居委会的“服务中心”或工作站,整顿、提高、发展现居委会设立的居民群众自治组织,理顺各种群众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这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在社区建立的党的基层组织不但不能撤销还须进一步加强,形成社区坚强的领导核心,领导和协调社区内各居民委员会及各种经济组织、社会中介组织。

(二)组织形式必须服从政治任务

毛泽东同志说过:革命的组织形式必须服从政治任务的需要。中国当前的政治任务就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国梦。居委会组织机构和职能建设必须围绕这个全党的战略目标进行调整。

居委会划分应宜小不宜大,应按住宅小区划分管辖范围。纠正目前把居委会管辖范围越建越大的倾向。居委会管辖范围应从方便群众、方便生活、便于管理这个实际出发,应当与城市发展相适,与时俱进。笔者在调查50位居委会干部居民中,认为当前应以住宅小区地域范围为标准确定居委会管辖区域的有45人,占90%

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合署办公。居民委员会按住宅小区建设范围划分,形成了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合署办公的客观条件,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如纪委、监察局。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二者共同点:一是两委有着共同建设精神文明的任务和协助政府维护管辖区社会稳定和安全的义务;二是两委都有在管辖区协调民事纠纷的职责和维护居民(业主、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义务权利;三是两委都必须是居住在本小区的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业主)直接民主选举,工作方法都是采取民主协商、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办事;四是两委都必须在社区党组织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未来居委会机构设置构想。居委会应设居民全体会议或代表会议和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居民代表大会下设:居委会,作为居民代表大会闭幕以后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居民自治工作;治安保卫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辖区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维护工作;调解委员会,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做好民间纠纷调解工作及开展法制宣传。业主委员会由业主(物业产权人)大会选举,受大会委托负责维护物业管理区广大业主合法权益及监督物业服务中心(管理处)管理服务工作,三个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副主任(一名业主身份)分别兼任。

(三)居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人选条件

居民委员会成员条件按照《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执行;业主委员会成员条件按照《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执行,同时具备((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员条件的可以交叉任职。两个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直接选举,不能任命。

居民委员会设置的各个委员必须是居住本小区的居民,业主委员会人选还必须是居住本小区的业主,即房屋所有权人。

年龄要求,笔者认为居委会班子成员应当是40岁以上成年人,男女不限,如《宪法》规定的国家主席必须45周岁以上同理,业主委员会成员任职上限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为宜。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成员,辖区内的公务员应当踊跃报名参加,把能当选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成员,作为一种责任、一种义务,尽职尽力,这在欧美是司空见惯的社区活动。北京市、上海市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就有局(地厅)级干部参加,县处级就更多,主要当任副主任以下职务。

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的秘书是具体干实事的职业人员,年龄应不受第三条年龄限制。

(四)经费来源和居委会、业委会人员的福利待遇

居委会的活动经费(办公费用和生活补贴),主要来源应以地方政府财政拨款补贴为主,居委会自主经营为辅;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应以业主分担为主,政府适度补贴为辅。

居委会、业委会成员工作应以义务为主,培养民间为社会尽职尽责精神。所有居住在本居民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地方政府官员都应当带头参加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班子成员选举,勇于担任居委会、业主委员会职务。未当选的公务员都应积极参与社区公益活动,以实际行动体现共产党人无私奉献精神。这既是联系群众、体察民情的具体体现也是作为公务人员应尽的义务。公务人员(特别市、区局、县、科局级别领导者)联系群:一是本单位群众,这是靠权力魅力;二是本人居住区居民,这是靠人格魅力。在当前反腐“纠四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领导干部应把到社区居委会任职尽义务作为一种社会责任和联系群众的有效途径,作为联系群众转变作风的一种实践,作为学习焦裕禄的一个具体行动。“民以吏为师”,官员亲自参加社区自治活动,奉献尽义务,不仅能原汁原味听到群众声音,而且直接推动民风转变,加速发展民主政治的进程。

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除专职秘书外)不能叫工资,应统称之为生活补贴;更不能把居委会干部按照行政职级定级别;工作原则民主集中制,工作方式智能化。

(五)居委会职责任务机构设置

居委会工作任务严格按照《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居委会工作职能进行界定:

一是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二是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公共服务和公益事业主要涉及本居民区共同的行政事务和有益于全体居民的公共福利事业;三是调解民间纠纷。这是居民委员会的一项传统工作,它对于协调居民关系,增强社区凝聚力和维护社区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四是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维护社会治安的组织形式就是治安保卫委员会;五是协助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工作;六是向人民政府或者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并提出建议。

第一、二、三和第六是居委会独立完成的法定义务,也就是自治事务,其含义内容丰富;第四、五是法定协助任务,即委派任务。前者为主,后者为辅。此外,《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还规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时俱进地兴办社会中介组织,在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还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等,也是居委会独立承担的重要法定任务。

居委会组织机构设置构想依照《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委会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为管理方便,应当设立居民小组。居民小组是居委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本单位。应以楼幢为单位设立居民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由小组居民依法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领导居民小组开展工作,组织公益活动,居民小组独立开展与本居民小组有关的各项活动。帮助居民小组克服各种困难,充分发挥自治作用;反之,居民小组也应当支持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认真完成居委会交办的各项任务。居民小组与居民关系密切、直接,充分调动居民小组的积极性,对发挥居委会自治功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业主委员会、治保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应按各自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做好各自的组织建设开展自治工作;居委会指导或自身兴办的第三产业、中介组织应依法到工商部门、税务部门注册登记,依法开展自身业务。

居委会的工作战略目标,在中共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组织居民对居住区社会事务实行全方位的自治,即:“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服务居民群众、开展民主自治政治生活,维护社区稳定,创建社区和谐,促进中国梦早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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