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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老龄化社会我国商业保险转型发展创新的思考
2015-06-15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公司  马勇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呈现两大特点:一是我国经济社会总体发展迅速,城镇化进程加快,但地区发展差异大;二是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阶段,2012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94亿,2020年将达到2.43亿,2025年将突破3亿。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以“推进城镇化为重点”,“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和城镇化的加速,“未富先老”对保险业提出了新的课题,要重视“少子老龄化”和城镇化带来的保险需求。我国商业保险面临着巨大的市场机遇,同时也迫切需要加快转型发展。

一、商业保险在应对人口老龄化过程中的定位及其作用

党的十八大提出到2020年要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和完善覆盖十四亿人口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20139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商业保险作为经济的助推器和社会的稳定器,在构建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养老服务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方面应该而且能够发挥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一)商业养老保险在养老保障体系中的定位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财政负担过重等问题,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取向是构建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提高全民养老保障的水平。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是由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社会保险来提供的,它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形式,为依靠劳动收入生活的劳动者及其家属保持基本生活条件而举办的保险。其覆盖面广,满足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这些基本的保障,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却又是一项基本的生存权利。商业保险为社会保险资金的管理提供了很重要的服务。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制度)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筹资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它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由相关经办机构管理(有企业自办、保险公司经办和社保机构经办管理三种模式)。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即养老保障体系中的第三支柱,则主要是靠商业保险来支持的。它们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之上,通过合同形式确立的一种较高水平的生活保障。它们能够满足老年人更多更好的、更高层次的养老保障需求,具有较高的保障水平和灵活的保障程度。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快,中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会不堪重负,商业保险将在第二和第三支柱方面发挥出日益重要的作用。

(二)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

为了完善养老保障体系,我国在重视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同时,必须充分重视发挥个人在养老保障体系中的作用。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来看,个人积蓄在养老资源中占很大比重。对大部分人来说,个人承担起为自己养老的主要责任,已经是大势所趋,必须实行个人的经济准备——个人养老金账户、个人养老年金保险、长期两全寿险及其他个人养老储蓄计划。综观世界各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历程,尽管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保障制度模式以及商业保险发展阶段等因素的影响,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作用的方式不尽相同,但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商业保险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具有重要地位、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商业养老保险作为补充性养老保险的主导力量,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整体水平

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都在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一个共同的趋势就是用多渠道的养老保险体系来代替原来单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引导和鼓励自愿性职业年金计划、企业养老金计划等各类补充性养老保险计划的发展,不断提高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补充性养老保险计划被雇主视为增强企业凝聚力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在美国有70%左右的职工参与了补充性养老保险计划。由于人寿保险公司在数理计算、资产运用、缴费记录管理、养老金支付等方面具有专长,目前,由人寿保险公司承担的职业养老计划,占美国职业养老计划资产的四分之一以上。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是一个相互关联的有机整体,正是因为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障的“全覆盖”的需求,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险“保基本”的特点,决定了社会保障体系必须是“多层次”的架构,只有这样,才能既为国家财力所承受,又可动员各方力量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最终实现“可持续”的发展,从而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整体水平。

2、商业保险提供多样化的商业养老与健康保险产品与服务,有利于丰富社会保障体系的多层次结构

社会保险只能满足社会保障最基本的需求,而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收入的增长,社会成员对退休后生活水平的要求不断提高,较低的社会保障标准也越来越难以满足社会的需求。商业保险可以弥补社会保障供给上的不足,有利于建立一个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安全网。在养老保险方面,人寿保险公司可以提供包括固定年金、变额年金、开放式养老金账户在内的丰富多彩的养老金产品,满足社会多样化和不同层次的社会保障需求。在医疗保险方面,商业健康保险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在美国,由商业健康保险提供保障的人群占全国总人口的60%以上,其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全国医疗费用总支出的50%。在法国,80%的以上的家庭拥有由商业保险公司等机构提供的健康保险计划。在欧洲其他一些国家,由于面临着人口老龄化和政府福利的巨额支出等问题,商业健康保险的作用也越来越突出。

3、商业保险将市场机制引入社会基本保险管理,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运作效率

社会基本保险一般由政府或公营机构进行管理和经营。这虽然有利于维护社会基本保险的公平性,但也暴露出运行效率低、缺乏监督约束机制等问题。因此,许多国家在社会基本保险的运作特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中引入了市场机制,主要途径就是选择专业保险公司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政府通过投资限制、绩效评估等办法对其进行监管。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由于其产品特征、资产结构、稳健持续经营、对长期资本投资管理的丰富经验等,成为首选目标。在美国,许多著名的保险公司,都是公立养老保险计划的主要基金管理人。近年来,南美和欧洲一些国家也进行了养老制度改革,把保险公司作为养老金管理公司,并且由其管理的养老基金收益率均高于同期许多国家由政府管理的养老基金收益率。

4、商业养老保险可以提供精算技术支持和养老年金的支取服务,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服务水平

人口老龄化给我国养老保障体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设计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社会基本养老金改革方案,调整基本养老金计算方法,需要强大的精算能力,而精算技术是保险行业拥有的核心技术,合理安排养老金制度离不开精算技术的支持。目前,保险业拥有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技术及风险管控技术。做实后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具有长期性,其资产积累和养老金发放时间长达4050年。国际经验表明,资产负债匹配技术对长期资产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商业保险更为化解个人账户长寿风险提供服务。其年金化领取服务是指在被保险人达到约定年龄后的固定年限内或终身,由社保部门或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时间间隔(通常不超过一年)定期向被保险人支付一定金额养老金的方式。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我国人均预期寿命会不断延长,按照现行的退休政策,男性在5560岁退休,女性在5055岁退休,受到就业压力,近年来提前退休职工比例不断上升,从而劳动者退休后的平均生存时间远远大于10年,个人账户的长寿风险日益严重。但是,一旦实现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的分开管理,就必须寻找新的途径来解决个人账户的长寿风险。从国际经验来看,解决这个问题的最有效途径就是个人账户养老金给付的年金化。年金化领取的核心就是根据生命表与大数法则对养老金资产转化为年金化领取进行定价,而这一定价的关键在于精算技术。养老保险的年金化领取可以有效化解老年经济安全所面临的长寿风险、投资失误和非理性消费等风险,从而保障老年生活的稳定。

二、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在新型城镇化、人口老龄化背景下转型发展的机遇

(一)社会基本养老制度需要商业养老保险配套支持服务

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2》显示,我国基本养老金替代率由2002年的72.9%下降到2005年的57.5%,到2011年更是降至50.3%,低于国际警戒线。商业保险基于自身的管理和技术优势,为公共养老金提供技术支持和管理服务,可以发挥社会管理的功能,减轻政府财政压力,提高保障机制运行效率,如为公共养老金提供投资运营和养老金领取服务、承办农民工养老保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等。公共养老金之外的各项养老金计划的经营管理应实行完全的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各类金融机构的服务优势,如银行的账户管理、资金发放优势,保险业的精算、产品和计划设计、风险管理、年金化发放、资产负债匹配优势,基金公司的资本市场投资优势等。

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新型城镇化是中国经济转型升级发展的重大战略。随着中国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加快,一些制约城镇化发展的深层次问题日益突显,而商业保险可以构建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在统筹城乡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保障水平、辅助社会管理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在推进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可以发挥独特作用。比如,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建设征地大量增加。虽说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会得到一次性征地补偿金,但是一些农民拿到补偿后往往不能合理使用。这不仅增加了政府的负担,而且严重影响了基层社会的稳定。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将是一个长期困扰政府的问题。若采取商业保险介入的方法来解决,采取“政府补贴+保险公司管理+农民补充”的缴纳和发放模式,即政府向办理养老保险的农民提供利差补贴,充分运用商业保险机制来解决社会问题。农民自愿投保,由保险公司按月向农民支付养老保险金,直至参保人员身故;由征地部门牵头,土管、城建、规划、房管、税务、社保等部门和保险公司形成合力,把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交保险公司办理储蓄型养老保险,建立失地农民专项养老基金,只要交纳少量的管理费。采取上述办法,不但能保障村镇企业员工和农民养老生活需要,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避免新的养老不公平发生,而且从根本上解决了他们养老金的安全问题,有效地避免政府部门在经办过程中擅自挪用养老金问题的发生。同时,充分发挥了保险公司机构、人员、技术、资金和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利用保险公司密集的机构网络、优质的服务和专业化的管理,参与社会管理职能,在一定程度上也减轻了政府在管理方面的难度和费用方面的压力,安全高效地解决了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

(二)国家对商业保险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法律法规陆续出台

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强制执行以不断扩大覆盖面不同,商业性养老保险需通过各种政策特别是税收政策来引导和鼓励其发展。2009年新《保险法》在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形式上,明确增加了“投资不动产”,这为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扫除了法律制度障碍。一方面,不动产投资期限长,资金需求量大,能够很好地匹配保险资金的负债特点,有利于保险公司进行资产负债匹配。但另一方面,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尚不成熟,保险公司投资于不动产的风险也比较大。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不直接进行房地产开发,而选择风险较小的物业投资方式,这既可以扩展投资渠道,又能较好地控制投资风险。新《保险法》删除了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业务的禁止性规定,而以保险公司可以从事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相关业务的授权性规定,为保险公司进入养老产业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200812月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也首次提出,支持相关保险机构投资医疗机构和养老实体,这也为保险公司进入养老产业提供了良好的宏观政策环境。养老产业需要土地和房屋作为载体,这样,保险公司被允许投资不动产,也相当于为保险资金进入养老产业铺路。保险资金进入养老产业,既可以扩展投资渠道,增加保险企业的投资资产组合,又可以与自身的养老保险业务结合起来,通过参与养老社区建设,延伸服务链条,增加养老保险的附加值服务,为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作出贡献。该意见还提出了“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的议题。20094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中,进一步明确要“鼓励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会同上海市研究具体方案,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试点”。正式确认了上海试点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2013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进一步明确了对保险机构投资养老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国家大病补充保险政策的出台,保监会投资新政的推出等,为保险业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建设、拓宽养老服务领域、实现转型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和难得契机。

(三)商业保险在未来养老产业链当中具有核心竞争力

随着人口结构的转变,我国老龄化现象将越来越严重,空巢家庭越来越多。预计2020年年末,全国老龄人口将达到2.5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7%,到2025年老龄人口将达到3亿左右,超过全国总人口的20%。目前,全国城市老年人空巢家庭的比例已经达到49.7%,比2000年提高9.7个百分点,而地级以上大中城市的老年人空巢家庭则高达56.1%。人口老龄化与空巢老人的日趋增多要求发达的养老产业的支撑。因此,中国养老产业不仅潜力巨大,而且需要雄厚的资金支持。在这种背景下,保险资金投资于养老产业,参与养老院以及社区养老等建设,可以扩大养老资源的供给,满足老年人在养老保障方面的需求。

保险机构投资养老产业需要关注中国养老模式的变化与趋势,对其作出准确的判断,以客观地评估养老产业发展的需求,更好地把握保险机构投资养老产业的方向。目前我国的养老方式仍以居家养老为主,但是随着老龄人口的激增,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加,“四二一”的家庭模式将使很多年轻夫妇难以承担养老责任,我国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将遭遇困境。从长远看,我国将建立以“居家养老”模式为主、以“社会养老”模式为辅的“双轨”养老模式。从世界范围来看,90%以上的老人最终都是在家中安度晚年。考虑“居家养老”的某些局限,所以还要坚持依托社区,以社区服务为保障,把社区养老服务作为居家养老的延伸和依托,建立居家社区一体化养老服务系统,提高养老服务质量。为此,保险机构投资养老产业,要根据我国“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养老为依托,以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多样化养老模式,不能单纯地面向商业化的养老设施建设,还可以致力于社区养老及其服务,更好地满足老龄人养老的多样化需求。

投资养老产业是保险业在参与社会管理和自身创新综合经营中可以采取的纵向发展战略,即在保险业务线的基础上,沿保险产品价值链向上或向下拓展。保险公司经营养老实体经济向上可衔接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福利计划等一系列产品,向下可带动老年护理、健康管理、生活服务等产业,能够极大地延伸和扩展业务和利润链条,提升资本运作效率和资产配置能力。例如保险公司基于提供风险保障产品的战略目的而成立老人安养、健康医疗、灾害防阻、老年消费、老年金融等机构,这样可以为社会提供更为全面的风险管理和社会保障服务。比如,在日本由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消费者购买“年金屋”人寿保险,而寿险公司以退休住宅的居住及生活和医疗保健以及娱乐服务为保险给付。这样,不仅有力地促进了寿险保单的销售,同时还涉足了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和物业服务行业。再如,养老社区这一商业模式向上衔接养老险、护理险、医疗险等保险产品,同时带动下游的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老年保健和生活服务等产业,可以有效延长产业链,并整合相关产业增加盈利渠道。保险业具有全面整合养老产业链的资金、人才、机构网络、技术、产品和服务等核心竞争力。当然,保险业尚需进一步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这就包括提升保险企业专业服务能力,提升保险企业综合创新能力,提升保险企业投资运营能力,提升保险企业诚信服务能力,提高保险企业从业人员素质等。

三、商业保险在构建社会保障体系和养老产业中转型发展创新的思考

(一)进一步加强对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创新研究

要进一步加强对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研究。目前,虽然我们对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作用的方式和途径已经做了一些研究,对国际上的情况也有一些了解,但总的来说,保险业在养老、医疗、农村保险方面的研究还十分薄弱,很多重要的问题我们还没有完全弄清楚,需要研究的领域还很多。因此,要进一步加强企业年金、个人养老年金、大病医保等社会保障类商业保险的研究,拿出高质量的研究报告供政府决策参考,以更好地发挥商业保险的优势,服务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未富先老”对寿险业提出了新的课题,要重视“少子老龄化”带来的需求:健康、医疗保险及个人年金保险。我们需积极充实扩展老龄化社会保险保障的内涵,创新研究方向包括:

1、老年疾病保险以重疾责任为主,在强化重疾发病率经验的分析监控基础上,进一步开发设计满足老年目标人群需求的疾病保险品种。

2、年金保险我国老龄化比例越来越高,年金保险在养老保障从“单一支柱”向多支柱体系转变过程中的作用日益受到重视,我国税延养老保险也已酝酿了很长时间。

3、长期护理保险随着我国老龄化比例快速提高,空巢家庭越来越普遍,护理保险及后续护理服务配套等第三方产品及服务将越来越有广阔的发展空间,通过建立配套护理服务,延伸保险服务链条,以获取后续的服务收益价值。

4、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金融养老、以房养老是国外较为普遍的养老模式,但在我国才刚起步。此次国务院出台的《意见》提出,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与此同时,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这些对于老年人、住房市场和保险公司来说都是利好消息,对于解决老年人的养老资金问题、盘活已有房屋资源、扩大保险公司的业务和服务领域都有积极意义。

(二)进一步加大在商业养老、医疗和农村保险领域创新开拓的力度

要进一步加大对养老、医疗和农村保险领域的开拓力度。目前,我国正处于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速的时期。同时,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覆盖率远落后于城市,失地农村人口、进城务工人员的数量也在急剧增加,形成了大量既无土地、又无固定工作,人户分离,同时又不能加入城市基本社会保险的农业人口。因此,人民群众的养老和医疗保障需求特别是农村居民的保障需求非常巨大,仅仅依靠社会基本保险的投入远远不能满足。商业保险机构应该在这些领域加大投入力度,与社会保险形成协同、互动。其一,进一步拓宽涉农、惠农保险业务范围,在经办好“新农合”、“新农保”的基础上,大力开拓农村老年消费保险市场。在继续推广农业保险、农村住房保险、农村小额保险、农业小额信贷保险的基础上,建议由保监会、银监会牵头,组织有条件的保险企业与相关银行联合探索发展农村消费信贷保险、住房建设贷款保险等新型保险业务,更好地支持国家汽车、家电、建材下乡政策的实施。其二,进一步发挥保险企业在“新农合”、“新农保”建设中的作用,健全完善农村医疗、养老保险制度。建议由人社部、保监会牵头,按照管办分离的基本原则,探索形成保险企业经办农村社会保险的统一指导意见和模式,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在机构网络、人才队伍、专业技能、管理经验、信息技术等方面的资源和优势,增强农村社会保险的经办力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保险企业为农村社会保险基金提供优质资产管理服务。其三,利用大型保险企业的资金优势和覆盖农村的机构网络优势,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议由银监会、保监会研究制定保险企业投资设立农村村镇银行的相关制度和办法,促进适应“三农”需要的各类新型金融组织的发展,切实解决农村融资难的问题。其四,开拓保险资金直接参与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建设的渠道。

(三)进一步提升商业保险公司经办政府社会保障性业务的创新能力

从国外养老保险的发展看,经营主要有政府经营和委托经营两类。整体看,委托经营即由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其管理效率更高、投资收益更好、监督和管理更可控,是国际通行的比较好的选择。随着政府大力推进购买公共服务,保险企业作为对养老保障独具专长、拥有众多营销网点、管理系统成熟、经办经验丰富的专业机构,在参与政府购买养老保险服务当中具有独特优势。如果政府能够充分借助商业保险公司现有的服务网络、基础设施、管理团队和专业技术,可以大大降低行政成本、节省财政支出、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并从制度上降低地方行政挪用、截留养老基金的风险。改革开放以来,保险业不断发展壮大,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逐步提高,但我们要更深入和更广泛地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经办政府社会保障性业务的能力,还需要从六个方面继续夯实基础:一是坚持市场化的运作机制;二是强化精算技术支持;三是健全偿付能力管理;四是加强资产负债匹配和账户管理;五是提供“一揽子”的配套服务;六是充分发挥综合营销服务能力。

(四)进一步加大政策创新支持力度,调动保险业参与养老产业的积极性

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创新支持力度,调动保险公司经办相关业务的积极性。从国际经验看,政府通常会给予社会保障性业务的经办者和受保人以特殊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依靠自身力量为养老和健康保障作出安排,以减轻公共财政负担。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加快养老、健康和农村保险的发展,同样离不开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支持。目前,我国各省市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沿用了国发【200042号文件,即税前列支比例为4%,税收优惠的比例比较低、政策比较分散。2009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明确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部分,均不得抵扣个人所得税。我国地方政府并无税收立法权或税法修订权,这一文件的发布,使得上海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面临与现行税法矛盾的巨大难题。目前,企业年金政策多是部门规章、层次较低、致使各部门之间难以有效协调配合,也使企业年金制度在地位和重要性上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同等、不匹配。因此,有必要由国家出台一个比例更高的、全国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人社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加大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措施力度,明确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模式,提高企业和个人缴费的税前列支比例,取消对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征税,采取有力措施促进企业年金社会化程度的提高,让更多的企业职工享有企业年金,同时完善企业年金管理,包括进一步完善资金运用渠道;尽快推出集合计划管理办法,提高股份公司、民营和外资公司以及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扩大企业年金的覆盖范围,充分发挥企业年金功能,释放并满足人们第二层次的养老保障需求;尽快解决“养老金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问题等,这对促进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化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要深化投融资、社会保障管理、医疗卫生等领域的体制改革,鼓励保险公司与医疗服务机构建立包括股权合作在内的多种方式的合作,创新保险公司参与社保基金管理和社会保险金发放的多种途径,为保险公司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和养老产业建设创造良好的政策和体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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