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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卫民:社会管理创新与纠纷解决
2015-06-08

左卫民: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和谐社会的构建与人民内部矛盾解决体系的完善》首席专家

    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实践中,如何应对和处理各种纠纷,无疑值得关注。笔者以为,通过社会管理创新可以而且应当在解决纠纷上发挥重要作用。

  首先,社会管理创新应当以解决纠纷为重要目标和内容。在传统和现代的中国社会管理中,解决纠纷历来是应有之义。大多数纠纷实际上是通过非司法的社会解决机制消弭的。毋庸置疑,健全、良好的社会管理机制可以有效应对与处理大量纠纷;反之,则会导致“诉讼爆炸”,或致使矛盾冲突朝着激烈化、恶性化方向发展,引发社会不稳定。因此,社会管理机制建设与创新应把纠纷解决纳入重要目标,作为重要内容。我们应在既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又立足变革时代的中国现实情况,思考建设一个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新型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目前正在开展的大调解就是值得关注的一种尝试。这方面工作才刚刚开始,还有大量工作要做。

  其次,社会管理创新可以并应当强化纠纷的预防机制。纠纷往往是社会冲突尤其是利益冲突的外在表现,良好的社会管理机制有助于从源头上消除引发纠纷的各种因素,预防纠纷的发生。从这个意义上说,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所提倡的源头体系建设本质上是预防纠纷的“釜底抽薪式”机制。所以,完善人们可以自觉信守的良好社会规范体系,避免违法、犯罪和其他失范行为的发生,非常重要。同时,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政府民主公开决策,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乃至社会心理服务工作,也是从源头上预防纠纷的重要内容。因此,建设源头体系应当充分考虑到导致纠纷的各种因素,并从根本上予以消除。当然,建立常态性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和矛盾纠纷的滚动排查与预警机制,以此同步掌控、及时应对纠纷,也很重要。这方面的工作,同样大有可为。

  再次,创新社会管理也需要构建纠纷司法解决方式的良好保障机制。这种保障体现在多方面,如通过社会管理创新减少纠纷数量,从而减轻司法机关案件负担,使得司法机关可以集中力量解决非司法机制无法解决的纠纷。又如,良好的社会管理机制也有助于司法决定得到有效执行,如刑事执行领域中的缓刑考验依赖于良好的基层社区管理制度,民事执行中的财产执行需要真实、全面的社会信息平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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