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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创新民族宗教事务管理为共筑中国梦凝心聚力
2015-04-22

中市人民政府民族宗教办公室  彭朝家

 

中国梦是13亿中国人民的共同梦想。作为地方政府的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如何鼓舞和引导少数民族和宗教领域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凝心聚力、奋发图强,共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向前,最关键的办法是搞好民族宗教事务管理,而且这个管理必须创新。如何创新民族宗教事务管理?我有五点构想。

一是在管理机制上创新,强化组织保证。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民族宗教工作,将民族宗教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辖区具体情况,把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纳入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维稳工作计划;纳入党校干部政治理论培训内容;纳入辖区工作的目标考核。要进一步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相关部门各司其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形成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的整体合力。要继续关心支持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建设,特别是加强基层民族宗教工作机构建设,落实工作经费,确保基层民族宗教工作有人做。要进一步拓宽渠道加强对各级民族宗教工作干部的培训,不断增强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民族宗教工作的能力水平。要切实加强基层民族宗教工作,把中央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贯彻到基层,把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措施落实到基层。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各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民族宗教工作网络,落实分管领导和专门人员,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制度、建立民族宗教事务信息档案,将工作目标任务细化到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及其科室人员,签定目标责任书,做到民族宗教事务事事有人抓、层层有人管。

二是在贯彻落实政策法规上创新,确保民族宗教工作不断健康发展。《民族区域自治法》、《宗教事务条例》是我国民族宗教事务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这两个法规的施行,是我国民族、宗教界和民族宗教工作的大事。它标志着我们党对民族宗教问题和民族宗教工作的认识进一步深化,标志着依法治国方略在民族宗教工作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标志着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迈出了重要步伐。因此,进一步贯彻党的民族宗教工作方针,进一步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宗教事务条例》是当前民族宗教工作的当务之急和重中之重。我们一定要认真宣传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和法律法规,抓住这两个关键不放松,不断提高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从根本上讲,正确对待民族宗教问题就是正确对待群众的问题。在我国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与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根本利益的一致性相比,信仰上的差异是次要的,夸大这种差异,甚至把这种差异上升为政治上的对立,只能造成人民的分裂,给社会主义事业带来损害。虽然信教群众是唯心主义者,但他们也属于广大的人民群众,也是我们应该相信、应该依靠的对象。因此,我们必须把做好民族宗教工作提高到巩固党和群众的血肉联系,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的高度来认识,把它作为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来做,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是在调查研究上创新,推进调研向成果转换。要加强对民族宗教工作中一些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和政策性问题的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我国各民族、各宗教的基本状况,摸清底数、吃透情况。特别要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重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题研究,集中攻关。要通过调查研究,提出科学有效的思路和举措,为创新理论政策、完善法律法规、推动工作落实奠定基础。要通过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把握规律,以科学的思维谋划民族宗教工作,以创新的理论指导民族宗教工作,不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宗教观,不断提高民族宗教工作科学化水平,不断推进配套规章和制度建设,及时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转化为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民族宗教事务法律法规体系。要进一步完善各项民族宗教具体政策,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对老问题新表现,要研究提出新举措。对新情况新问题,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坚持依法行政,努力推进民族宗教工作从主要靠政策指导向依法管理的转变。要加强民族宗教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民族宗教法治意识。要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中体现管理,不断提高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的法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

四是在处理矛盾纠纷上创新,突出和谐效果。历史上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的一些涉及民族宗教事件,往往与民族间、宗教间关系不和谐有关。当今世界上一些地区冲突和国际争端,也多涉及民族间、宗教间关系。所以,妥善处理民族与民族之间、宗教与宗教之间的关系,保持和促进民族间、宗教间关系的和谐,至关重要。妥善处理民族宗教间关系,需要坚持一些基本原则。首先,必须实行政教分离、宗教与教育分离、各宗教一律平等的原则。这是以科学理性为基础的现代国家必须坚持的基本政治原则,也是我们妥善处理社会主义社会宗教关系需要遵循的原则。其次,要引导各民族、各类宗教进行交流和对话,消除彼此之间的隔阂与成见。三要加强不同民族、不同宗教之间的团结与合作,在政治上团结合作,在信仰上互相尊重,共同为社会和谐与世界和平做贡献。民族矛盾、宗教矛盾大多是人民内部矛盾,要讲究策略,在工作中既要坚持法律的严肃性,也要注意政策的灵活性,做到有“堵”有“疏”,加强引导。遇到突发事件,特别是群众性突发事件,要在“第一时间”迅速到位,抓住实质性问题,做好首要人员及骨干分子的思想工作,控制事态发展,注重宣传政策,讲明道理,给他们冷静思考的时间,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分化和瓦解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让广大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了解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从而达到既解决问题又让他们接受教育的目的。四要充分发挥宗教团体在解决问题中的作用,不该政府管理的事情政府不能轻易介入,宗教内部事务由宗教团体和活动场管理组织自己去处理。

五是在教育引导工作上创新,彰显以人为本效应。当前,民族宗教工作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着力激发各民族和宗教界人士以及信教群众的爱国热情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要着眼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鼓励和支持他们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积极投身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祖国统一多做贡献。要教育引导他们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在发展经济、改善生活、勤劳致富上,要支持宗教界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努力挖掘和弘扬宗教教义、宗教道德和宗教文化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和健康文明的内容,服务社会、服务人民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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