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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2015-06-11

广东省电子商务认证有限公司  温湘云

 

据广州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广州调查队在20103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按照新的认定办法我市高新技术企业359家通过。加上2008年广州市认定高新企业534家,合计893家,但这893家高新企业办理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只有475家,远远低于高新企业数。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与《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均是2008年出台,但比较起来高新认定更具有普惠性和操作性,而实际上可作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适用范围是所有企业,所有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适用范围远远比高新企业范围大。

在政策层面上,我国非常重视研发的投入及税收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中指出要“健全鼓励创新、引导投资和消费、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发展、支持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和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促进技术进步的税收激励政策”。

在税收征管政策文件方面,我国在2006年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提出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意见。20081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法律为该意见的实施进一步提供了依据。2008121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为各地税务机关、企业全面贯彻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提供了统一、全面的操作程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一经颁发就被誉为是一项“普惠制”的税收新政。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在2009122日下发《关于明确2009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备案申请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做了具体操作程序的规定,对企业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主要适用对象由原工业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取消研发费比上年增长10%才能享受优惠的条件限制,研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实行100%扣除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虽然税收优惠政策在激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但目前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还远不如人意。

一、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存在的问题

1、现行以企业所得税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不能解决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初级阶段面临的资金问题。

2、现行以税额优惠为主的税收政策对中小型企业帮助不大。因为许多中小型高新企业,还处于产品开发或市场开拓阶段,盈利不多,有的甚至处于亏损状态,没有减免税的空间。此类企业认为优惠政策不起作用。

3、研发费范围界定操作性不强,造成财务人员不能准确把握理解企业研发费的核算范围。

现行企业的会计细目和统计科目反映不出实际研发费用,虽然新会计制度有研发费用化和研发资本化科目,但技术开发经费的界定范围没有全面反映企业实际技术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在某些费用项目上存在着不明确的情况,应该得到税收优惠的企业研发投入支出在会计科目中难以单列,难以确定那些费用属于优惠范围。

研发活动涉及整个创新体系和多个部门,界定企业的研发费用容易产生纷争。如116号文提到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内容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费用”,企业里总工程师的薪酬,在会计日常核算上属于管理费用列支,因分不清研发时间占其工作时间的百分比,所以核算时只能按大约工作时间分摊计入研发费用化支出或资本性支出,“直接”两字企业和税务的专管员理解不同也造成核算与批复的差异。财企【2007194号文件中支出“研发费用的组成之二是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成本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实际上企业按此归纳的人工成本研发数,则在税务核定时,税务只认可前4项,而研发的大部分成本是人工成本,这样下来企业的归集数与税务的核定数差异很大。企业和税务部门对研发费的理解和认识存在不一致还表现在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中固定资产的范围,税务认定应是专门用于研发的而不是兼用的;而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研发保险费等企业全部归集到研发费,而税务核定只认前2项。总之,税务部门对研发费实际加计扣除的范围比企业理解的范围要窄得多,企业在研发活动的项目管理、经费核算与统计等在缺乏规范情况下,税务部门难以核实,于是委托科技局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核,中介费用又增加的企业负担。有的税务部门只承认国家、省市等政府立项的开发项目所产生的技术开发费,不承认企业自主立项的技术开发项目经费,有的税务部门只承认在科技局查新后有项目的研发费支出,做法不统一。

4、缺乏具体一贯性的操作性,政策刚出台两年每年不同的审批流程做法使企业未做先惧。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缺乏更加细化的实施规则,没有明确税务部门对企业抵扣税款申请的响应时间,造成一些企业申请被搁置。就广州市而言,2009年执行的是地方性规章,企业根据广州市科技局、广州市经贸委、广州市国税局和广州市地税局于20081210日发布的《关于企业研究开发税前扣除管理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粤科函字【2008580号)文件执行,先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研发审计报告,连同研发资料一起上报科技局,科技局审核过了,到所属税局备案即可;而2010年的研发费加计扣除因为国家出台的【2008116号文政策是在广州市政策之后出台的,所以地方政策失效,而国家政策与地方政策在具体扣除内容上有差异,而且扣除申请流程也变更,须先到税局报备,税局要求要经科技局审核的项目才到科技局,不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了,企业在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之前即3月份,就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优惠备案手续,如果不申请就没办法享受这一优惠政策,那么如何申请、要提供哪些资料、要注意哪些细节,这些都成为让企业头疼的问题。一些企业没有及时了解政策,涉及相关台账不齐,一些税局具体经办人员不熟悉具体操作而拖延等原因,也造成申请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比高新认证企业少。科信局和地税局也认识到这点,为保证研发费税前优惠备案申请工作顺利进行,在20113月开始巡回宣贯和宣讲,但企业最关心的税务核定范围仍是比企业自身理解的116号文件的范围要窄得多。

5、少数企业自身行为不规范也影响政策实施。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处于转型期,少数企业或多或少存在着违规违法或“打擦边球”的行为。

二、为更多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笔者建议企业应采取如下对策

1、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健全研发投入的管理体系

《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为了准确核算研发费用,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企业应尽量成立研发机构,配备专职的人员、配置专门的仪器设备,并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

为准确核算企业的研究开发费支出和加强其支出管理,企业应结合日常研究开发活动,建立研究开发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评估管理体系,将研发项目的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并建立预算和决算管理制度,通过制度建设将研发活动的计划审核、立项、计划下达、预算执行、项目收尾及结算等过程管理流程化,项目结束到财务部门统一办理决算。

2、技术部门、财务部门及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与协调

各部门应充分认识到国家研发费政策给企业带来的好处,认识到研发费的核算不单单是财务部门的事情。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一个贯穿全公司开发、支撑、职能等部门、要求部门间高度配合的技术性较强的工作,相关资料的收集与制定有其特殊性,不可能仅仅依靠财务人员就能完成。如果技术开发部门单凭自己的理解进行研发费的事前和事中管理,到进行事后财务核算时,财务部门会发现一些不属于研发费支出范围的费用被技术开发部门包括进来,同样,一些本应划入研发费用的支出,也会被技术开发部门早早舍弃或压根不放入,而财务人员根本无从所知。

各部门应加强沟通意识,并按管理制度、工时管理及流程走,确保日常工作能按税收法规的各项规定及科技局的要求和会计准则取数并调整,以保证研发费准确归集和核算,确保企业利益,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3、规范会计核算体系

建立以研发项目为基础的辅助核算会计核算体系,在会计系统里设置研发项目核算,建立以研发项目为基础的专账管理制度。不能将研发费支出分散于不同的会计科目,需结合技术开发部门的工时统计,将日常研发支出的八大项归集到过渡性科目“研发费用化”或“研发资本化”下,然后再转到各损益类科目中,并在会计科目下挂核算项目,这样才能清晰归集各研发项目的人工成本、材料动力、资产摊销及制造、论证、验收等费用,也能统计工时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及中间试验方面的折旧额计入研发支出,使各研发项目做到按项目归集,清晰的核算是研究开发活动或研究开发项目需要满足的必要条件。

4、厘清研发项目的阶段管理。研发项目区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

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前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确认为研发资本化,转为无形资产。开发阶段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相当与研究阶段而言,开发阶段应当是已完成研究阶段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具备了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例如生产前或使用前的原型和模型的设计、建造和运营等,都属于开发活动。

2007年以前,研发费都是做费用化处理,列账周期长,开支随时发生,归集和核算研发成本不清,2007年后在会计科目设置上增加了“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税务申报的“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中同时也增加了“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发生额”和“已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发生额”及“本年度可加计扣除额”和“以前年度发生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形成的无形资产金额”。企业在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备案工作上,费用化和资本化的分类因素备案表是有分类和全面的。

5、与税务部门积极沟通,清晰界定“研究开发费”核算范围

研发支出最终需经税务部门认定后方可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财务人员认为界定不清的部门,应积极与税务部门沟通,以保证顺利通过税务审核。

6、我国“十二五”规划非常重视研发投入,我国科技部在20117月13日发布的《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提出,未来五年,要基本建成国家创新体系,国家综合创新能力世界排名由目前第21位上升至前18位,表现在研发投入强度大幅提高,全社会研发经费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提高到2.2%。研发经费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2010年为1.75%,2015年目标2.2%。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研发的投入决定创新能力,也是我国未来的经济利润来源,国家科学技术部部长徐冠华20101014日在“中国经济大讲堂”做了题为《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报告,重点谈到研发问题,目前全世界有86%的研发收入,90%以上的发明专利都掌握在发达国家手里,凭着科技优势和建立在科技优势基础上的国际规则,发达国家及其跨国公司形成了对世界市场高度的垄断,从而获取大量的超额利润。

我国从改革开放以来已越来越关注研发支出的税收激励机制,也在不断改进实施措施。但由于我国的国情限制,未能达到优化状态,与发达国家相比也存在很大的差距。在政策及实施方面,我们充分相信我国税收优惠体制会逐步趋于完善,尤其在具体实施上给予有研发投入的企业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政策,以加快我国综合创新能力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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