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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钧跃:建立小额经济法庭制度 推进商务诚信和社会诚信建设
2019-04-08

林钧跃


《发现》专栏主笔


京WORK-北京码头智库首席信用管理专家

国内外著名的企业信用管理和征信技术专家

社会信用体系理论和方法的创立者和奠基人


在1992年,作者曾在美国洛杉矶见识过小额经济法庭的受理和审案过程,这是一场效率极高且成本极低的司法裁判方法。

所谓的“小额经济法庭”,在本质上是“司法处置小额经济纠纷案件制度”,当地的信用经理人和企业法务人员都称之为Small Court服务。

当时,法庭审理是一件标的额度只有$4500美元的贸易纠纷案件,法官只用了5分钟的庭审时间就做出了裁决,宣判原告方胜诉。此案的原告是一名企业信用经理人,代表企业出庭。据观察,当地多数公司都不会指定法务人员去负责此类案件,而由人工成本较低的信用管理人员处置足矣。因此,对于企业信用管理部门,小额经济法庭的司法服务成为解决企业逾期应收账款问题的重要手段。



顾名思义,小额经济法庭专司小额经济纠纷案件审理的司法服务,处理大量标的额不超过$5000美元的小额债权债务纠纷。当然,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庭受理案件的标的额应该会提高。在当时见到的法庭受理案件中,分别有“公司讼公司”和“公司讼消费者”两种类型的案件。

要使用小额经济法庭的司法服务,提起诉讼的原告(企业法人)需要事先填妥两张表格。一是提供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用文字描述案情,并附上证据。二是填写提起诉讼请求的申请表。原告须将上述表格和债务人欠款的证据影印件邮寄给法庭,内附一张支付诉讼费的支票。那时,在小额经济法庭提起诉讼,不论案件的标的额大小,法庭收取的诉讼费都是50美元。

原告使用挂号信或快递方式寄出法庭要求的诉讼文件之后,就静等法院发来开庭通知。被告方也是一样。在接到法院的通知之后,原被告方还有几个工作日时间准备起诉或抗诉资料,也以邮寄形式送达法院。法院收齐原被告双方的起诉或抗诉资料之后,法官的助理人员就会打电话通知原被告双方开庭时间和法庭地点。



小额经济法庭的庭审裁决过程费时极短,除非有一方当堂指证对方所提供的证据或证物有假,否则司法裁决速度就是以分钟计算的。还有一种常遇到的情况是,在开庭时间已到,原被告之中有一方没能按时到场。一旦这种情况出现,法官就会判未能到场的一方败诉。所以,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只要在乎这次庭审可能发生的“小额”经济损失,都须克服交通阻塞和天气不好之类的客观因素,早早赶到法院等候开庭。

小额经济法庭做出的裁决是司法终审,通常原被告双方都不再被允许提起上诉。

法官是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判案的,不能完全排除因法官判断错误而让一方遭到误判的可能性,只是错判的比例极低。久而久之,企业适应了小额经济法庭这项司法制度,形成了一种对法理理解的文化。由于案件的标的额都很小,即使法官判错了,原被告都会认账。因为,无论是在时间上,还是在人工成本上,原被告双方都不值得持续花费人力或物力在这种案子上了。



从以上案例看,小额经济法庭是一种贴近广大中小企业和民众的司法服务,这种司法服务形式在经济和社会两个方面的意义都相当重大。

在我国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今天,每当回想起这个难忘的经历,就愈发认为小额经济法庭是一种极好的司法服务。在当前我国所处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该是很需要这种司法制度的。

尽管小额经济法庭制度对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很有意义,却或许有一定改革难度。就我国司法体制的现状来说,建立“小额经济法庭制度”虽无大的体制障碍,但相关规则要先建立。例如,对小额经济法庭及其法官的“业绩”不能以“冤错案”的数量和比率为考核标准,要建立一套新的考核体系。重要的改革还该体现在法理上,小额经济法庭的裁判不追求审理结果的绝对公平,要在“公平正义”和“市场效率”之间进行折衷。尽管在小额经济法庭的司法实践中,冤假错案的比例极小,天平在公平正义这一头儿的分量要重很多,可仍需要新的法学理论支持。换言之,要在法理上建立这样的原则,必须认可“审案的高效率和低成本在商业伦理上的意义高于绝对的公平正义”。

观察外国的司法实践,由于小额经济法庭受理案件的标的额低,不宜滋生司法腐败。但是,在我国这样的人情社会中,要让法官不因亲朋好友而徇私恐怕还是一个要注意问题,要寻求技术上的解法。另外,对小额经济法庭的诉讼标的额的上限设置需要进行科学论证。初步判断,按照当今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民币5万元以下标的额的可算作是小额经济纠纷案,但无论如何标的额都应设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



当然,建立小额经济法庭制度也该考虑若干例外。例如有法理上典型意义或新型的案件,即使案件的标的额只有一分钱,也可做为特殊案件处理。但是,这不该是妨碍小额经济法庭制度建立的理由。

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突飞猛进,司法公信领域的建设工作路径有必要明晰,应该设置更高的建设目标。社会信用体系是在信用信息基础设施支撑下运行的,大数据环境使得经济和社会活动高度透明,极大降低了刑侦和司法工作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将对我的司法、立法、检察和刑侦制度的改变产生巨大影响。司法系统可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造出了数据支撑,建立起比国外判案更准确和更高效的小额经济法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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